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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法院援用宪法观察报告_邢斌文(11)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向往 发布时间:2017-06-21
摘要:“ 在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下,实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治安处罚的种类依据该法第十条分为四类,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许可证。而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

在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下,实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治安处罚的种类依据该法第十条分为四类,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许可证。而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法中最为严厉,对公民权利影响最大的一类处罚,宪法明确规定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实施人身自由罚应当秉承谨慎、相当的原则,且公民权利应当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被告对原告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最为严厉的行政拘留处罚,显属没有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反了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原则,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无证据证实原告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情形,被告亦未当场出示行政拘留决定书,被告在现场直接实施手铐强制带离的强制措施,显属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显然,在这一判决中,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取向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得到了彰显。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院在援用宪法的过程中对宪法条文存在误用,概念错乱。一方面,个别法官在说理中明显违背宪法文本,误用了宪法条文,如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均归国家所有,包括村民的庄基地均属国家所有……”[44]。另一方面,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概念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位,造成同案不同判。比如村委会选举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的选举权条款是何关系,不同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认为村民选举资格确认纠纷,有别于选民资格确认纠纷,应按照相关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司法救济程序之外”[45];而表1案例7中,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纠纷则是由法院受理,并通过援用《宪法》第三十四条予以保障。如果说有些法院援用宪法说理属于不必要而非错误的话,对宪法概念和条文内涵的误用则属于实实在在的错误,更应当加强规范,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准和审判水平,避免上述错误的出现。

四、结语

通过上述观察,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2016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制作规范》虽然对法院援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持否定态度,但并未对法院援用宪法说理产生消极影响,法院仍然存在援用宪法说理的空间,宪法依然能够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对裁判结果发挥具体的、实质性的影响。事实证明,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援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做法在法律适用的技术上是不必要、不严谨的。地方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制作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从技术上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通过援用宪法说理,法院可以在民事裁判中进一步彰显宪法的价值取向,保障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并在个别行政诉讼中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某些积极的效果。但是个别法官在判决中仍然存在误用宪法的问题,应当得到重视。当法院如何援用宪法的问题进一步具体化为法院如何援用宪法说理时,对中国的法官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宪法》不再是形式上的裁判依据,而需要承担起助力法官推理、在司法论证的过程中彰显宪法精神的功能。中国的法官需要在制度可接受性、技术可行性和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三者之间寻求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好《宪法》这一话语资源,以更恰当的方式用宪法讲道理,回应公民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和日益多元的社会价值。

[1]邢斌文:《法院如何援用宪法——以齐案批复废止后的司法实践为中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

[2]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02号;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1民终355号。

[3]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01民终1753号。

[4] 郑绮琴与严小琴、张爱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0485号,二审维持原判。

[5]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9号。

[6]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0882民初789号。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31行终25号裁定书。

[8]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3)珠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见《2015年中国法院援用宪法观察报告》表1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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