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清算组为公司代表人——公司法解读_陆欣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上海律师陆欣 发布时间:2017-06-21
摘要:公司的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代表公司从事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当公司解散而进入清算状态后,公司只能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而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董事会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也应随之消灭。此时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而
公司的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代表公司从事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当公司解散而进入清算状态后,公司只能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而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董事会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也应随之消灭。此时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清算组在性质上即为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取代了原董事会的代表权。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作出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八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应予澄清的一点是,清算中的公司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清算中的公司仍应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参加诉讼,清算组仅仅是公司的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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