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孙德江) 近日,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在缺乏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关键责任认定、分配证据的情况下,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妥善化解了一起由27辆机动车连环相撞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车辆投保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2014年12月10日4时15分许,阜锦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庙尔沟大桥路段时,因冰雪路面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车辆侧翻横在桥面上,导致其后同方向行驶的27辆机动车滞留或碰撞,引发其中3辆货车运载的烟花爆竹燃爆,受风向、风速影响,火势蔓延造成2人死、3人伤、27车辆损毁以及桥面、路面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因燃烧损毁严重无法进行相关检验、鉴定,最终作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同时,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此次重大交通事故共造成车辆和货物损失1253.62万元,扣除相关商业险已经赔付部分,尚有945.65万元未获得相应的赔偿。 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了解到该案涉及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共91名自然人、28家保险公司、20家运输挂靠公司。因无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缺乏责任认定、分配的关键证据,案件审理的难度非常大。为了妥善处理好连环责任,保障车辆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义县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三次审委会,讨论研究审理方案,考虑到27起案件之间互有牵连性,分案审理有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进而导致矛盾难以得到妥善的化解,为此,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将27起案件进行并案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安交警部门在没有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造成涉案的26辆车、26辆车上运载的货物灭失及第27号车的损毁是否符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特征以及2人死亡、26辆车及货物的灭失、第27号车的损毁是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因涉案的全部车辆和货物全部灭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无法确定肇事车辆的碰撞顺序的鉴定意见及公安刑侦部门根据2人死亡原因作出的不排除爆炸和发生碰撞的撞击将人抛出驾驶室的可能的鉴定意见而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没有完全排除涉案的27辆机动车无碰撞和2人死亡非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和相应证据。故该案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征。 在此案的处理上,不能离开涉案27辆车的整体性单纯地认定涉案车辆或货物是被火灾烧毁和只有个别车辆的碰撞而否认交通事故的存在,也不能片面地认定部分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更不能单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去处理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应该按照涉案的27辆肇事车辆的整体性和有关人身和财物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和财物损害赔偿的条款通盘地加以考虑来处理本起事故纠纷。 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推定涉案的27辆车的第三人驾驶员对造成本起事故人身伤亡、财物损失均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上列原告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害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如仍有有不足,由各车辆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各车辆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该案判决作出后,义县法院认真做好了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保险公司的判后答疑工作,最终使91名自然人、28家保险公司、20家运输挂靠公司均表示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