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亮因家庭琐事被打伤,怀恨在心,欲嫁祸于他人而投毒。近日,广西区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李某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9月14日,李某亮与妻子周某梅因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亮的邻居小舅子周某财(即被害人)为周某梅打抱不平与周某梅一同将李某亮打伤。李某亮对此怀恨在心,遂萌生出将老鼠药投放于周某财对外销售的自制糕点中,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购买并误食该糕点后中毒,嫁祸于周某财让其遭受牢狱之灾的念头。同年9月16日,李某亮在家中吃完午饭后便步行至古障移动公司营业大厅门口处时,向摆摊在此处的黄某权购买了三包老鼠药后,便将老鼠药藏于自家卧室内。9月17日下午5时许,李某亮趁妻儿和周某财两夫妻一同去广南县堂上乡赶圩无人在家,独自从周某财家后门窜入其家后院,并将事先购买好的老鼠药分别倒入周某财存放在后院大厅的两个装有糕点的大盆以及一楼大厅的面板上,完事便按原路返回家中。后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亮投放的老鼠药含有氯乙酸根。 李某亮家属在案发后,代李某亮赔偿周某财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周某财的书面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亮因私人恩怨报复被害人而故意向被害人对外销售的自制糕点投放老鼠药,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李某亮的辩护人认为:李某亮的投毒行为系因家庭纠纷引起,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庭审过程中也自愿认罪。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经庭审查证、质证,有相关证据证实,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成立,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李某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