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第82期 |支付令异议保证金制度将成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利器 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 《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注:本文原载于《人民法治》2016年第10期,部分内容有所改动。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而是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这些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会增加诉讼成本,有悖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原则。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专门设计了督促程序,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我国督促程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解决,没有上诉审; 2.法院处理结果以支付令或裁定书形式表现,不存在判决形式;3.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形式审查,不组成合议庭;4. 申请费用仅为诉讼程序的三分之一,处理周期较短;5.支付令失效后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基于以上特点,督促程序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督促程序适用效果的比较研究 从域外经验来看,督促程序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德国为例,从2000年至2009年,德国每年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不含劳动案件和家事案件)的数量不足200万件,而每年受理的督促程序数量保持在700万件左右,在2003年时更是达到了9472611件。并且其中90%的督促案件不需要进入争讼程序就已终结。在德国的邻国奥地利,得到的数据结果与德国类似。以2006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奥地利法院系属的民事案件约有67万件,其中约55万件适用督促程序,约占全部案件的82%;而约5.6万件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中债务人提起了异议,约占适用该程序案件的10%。2009年奥地利民事案件超过75万件,其中督促案件为51.6万件,债务人提起异议的比例仅为3%。 在日本,督促程序可以过滤日本简易裁判所年结一审案件数量的25%以上,虽比不上德国与奥地利的成效,总体而言还较为理想。具体详见下表一: 表一: 2000年—2011年日本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数量统计表 事项 日本简易裁判所年结一审民事案件数量 日本简易裁判所年结督促程序案件数量 日本年结督促程序案件占一审案件的百分比 2000 1824226 573796 31.45% 2001 1871676 559340 29.88% 2002 1926139 520031 27.00% 2003 2114540 530049 25.07% 2004 1938033 505982 26.11% 2005 1715737 474932 27.68% 2006 1650258 441037 26.73% 2007 1426915 365465 25.61% 2008 1374625 384233 27.95% 2009 1483162 422349 28.48% 2010 1353216 351720 26.00% 2011 1217588 328388 26.97% 相较于德国、奥地利和日本,我国督促程序的利用率和生效支付令的比例都很低,督促程序的运行效果非常不理想,详见下表二: 表二:2000年至2007年我国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情况统计明细表 时间 全国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 全国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依照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占一审案件的比例 其中 支付令生效 生效支付令占依照督促程序审结案件的百分比 程序终结 驳回申请 其他处理 2000 3418481 179007 5.24% 152980 85.46% 12459 5312 8256 2001 3457770 158100 4.57% 135980 86.01% 12641 2634 6845 2002 4393306 179177 4.08% 50357 28.10% 34065 2683 88475 2003 4416168 181655 4.11% 34336 18.90% 40542 2175 97798 2004 4303744 150790 3.50% 25338 16.80% 36930 5340 80818 2005 4360184 127461 2.92% 16170 12.69% 33342 1681 73647 2006 4382407 95111 2.17% 12729 13.38% 22486 1405 55325 2007 4682737 88292 1.89% 10436 11.82% 21547 2013 51609 注:本表数据引自《中国法律年鉴》2001年至2008年各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