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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异议保证金制度将成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利器_南门徙木(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30
摘要:前已述及,目前我国不允许督促程序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存 ,从而造成实践中督促程序非但不能达到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的目的,相反,却以法院支付令的形式告知对方债权人已诉诸法律,实际上对债务人起到了 “通风报

前已述及,目前我国不允许督促程序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存,从而造成实践中督促程序非但不能达到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的目的,相反,却以法院支付令的形式告知对方债权人已诉诸法律,实际上对债务人起到了“通风报信”的反作用,为债务人从容不迫地转移主要财产提供了便利条件。鉴于此,笔者建议增设督促程序财产保全制度,简称“督中财产保全”,允许债权人自提出支付令申请时至支付令作出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若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提出异议而终结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的,该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诉中财产保全;若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解除督促程序财产保全措施。

)建议进一步细化督促程序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的操作规则

1.关于应否重新立案并书写起诉状的问题。笔者认为,督促程序自动转为诉讼程序后,原告应当重新立案并书写起诉状,这是因为在督促程序下人民法院立的是“民督”案号,而改为诉讼程序后应当变更为“民初”案号。既然案号发生了变化,当然要重新立案。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提交的是支付令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而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应当提交的是起诉状,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和被告,同时诉讼请求的表述也会有一些变化。因此,债权人在重新立案时应当重新书写起诉状。在重新书写起诉状时,基于私权处分原则,应当允许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案件当事人。

2.关于重新立案时诉讼费用如何交纳的问题。对此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用的是“补交”,而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用的是“交纳”,上述用语表达的意思已经非常明确,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只需要补交下余三分之二的案件受理费即可,已经交纳的支付令案件申请费可以直接折抵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然而实践中令人费解的是,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了若干篇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发现这些裁定书大多直接写明支付令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这一做法显然欠妥,因为既然法律文书已确定支付令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转入诉讼程序后再将支付令案件申请费折抵案件受理费就会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冲突。因此,建议今后各地法院在制作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时,不再就支付令案件申请费用负担问题进行处理。另外,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若债权人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补交案件受理费或者重新书写起诉状的,笔者认为可以按债权人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处理,其已交纳的支付令案件申请费也不应退还。

3.关于转入诉讼程序后审判组织的确定问题。对于督促程序终结转入诉讼程序后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可由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和处理。建议原则上由原来处理督促程序的审判庭及审判人员继续审理,因为原来的审判人员了解案情,也已与当事人进行了初步沟通,由其继续审理既可以缩短阅卷时间,又方便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可以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但如果一些人民法院成立专司处理支付令案件的业务庭的,或者督促程序终结后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变更审判组织或审判人员来处理后续的诉讼程序也未尝不可。

4.关于卷宗装订的问题。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结案后,是按照一个案件装订卷宗还是按照两个案件装订卷宗?笔者认为,从实务操作的角度讲,鉴于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后需要重新立案并书写起诉状,应当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作为两个案件分别装订卷宗。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