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动画人物形象,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头儿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画公司)之间先后发生多次利益博弈。 12日,记者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下称法院)获悉,日前该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若这一判决生效,大头儿子公司将共获109万元(人民币,下同)赔偿,而央视动画公司今后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无需再经大头儿子公司许可,亦无需支付许可费用。 该案主要涉及“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动画人物形象的衍生产品开发问题。 大头儿子公司主张享有三个人物形象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授权他方制造、销售印有“大头儿子”一家人形象的积木玩具,构成了侵权。遂提起诉讼,就每个人物形象要求央视动画公司承担50万元赔偿和8万元维权合理开支,索赔额总计达174万元。 据了解,原版《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动画片(1995年开播,以下简称95版动画片)的人物原型,由刘泽岱设计并享有原始著作权,这在95版动画片片尾和央视自愿进行的著作权登记中有明确记载,且已被此前生效判决书确认。2012年,刘泽岱将“大头儿子”一家的人物形象著作权通过层层转让,最终在2014年由大头儿子公司获得。 法院认为,95版动画片和2013年开播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以下简称13版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都是从刘泽岱原创人物形象进一步演绎而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前央视动画公司因制作、播放13版动画片,已经被大头儿子公司起诉过一次,最终被法院判赔120万元。同样,这次央视动画公司许可他人制造使用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的玩具,也构成了侵权。然而,由于“大头儿子”一家的人物形象已不单纯是存于纸的“作品”,而是一代人的温暖记忆。“大头儿子”一家的人物形象玩具也是公众需要消费的对象。 如果机械地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作为原始形象著作权人的大头儿子公司,还是作为开发了动画片的央视动画公司,都不能在未经对方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13版动画片中人物形象,由此将构成僵局,并对大头儿子公司、央视动画公司和社会公众不利。 基于此,法院认为,应当在对原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作者、作品商业价值赋予者利益进行平衡后,让其中一方支付金钱对价,另一方自由利用人物形象。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法院最终判定,由央视动画公司就“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两个人物形象各支付35万元赔偿和3万元合理费用,就“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支付30万元赔偿和3万元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