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哈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哈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哈斯犯罪所得的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哈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担任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给予的241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此外,哈斯及其家庭成员的存款资金余额共计428万余元,家庭购置房屋、车辆、保险产品等财产支出及人均消费性支出共计337万余元,家庭合法收入共计530万余元,其家庭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234万余元不能说明真实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宣判后,被告人哈斯未表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