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原局长(总队长)、副巡视员韦宁贤受贿一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宁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韦宁贤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在开办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驾驶员培训学校、“交警视频指挥系统”及“交通违法网上处理”项目、广西交警总队车牌制证中心螺丝帽业务、大沙田绿化工程项目以及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97.062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韦宁贤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讯问和举证,被告人韦宁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和辩护,韦宁贤还进行了最后陈述。韦宁贤的亲属及其他人员共50多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一直持续到当天晚上6点多才结束。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