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黄某在自助取款机取款时,从他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上取走了一万五千元,整夜寝食难安的他第二天一早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退回了这笔钱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以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黄某在一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见四下无人,便从取款机上连续操作8次从该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共计15000元。当晚,黄某因做了亏心事,夜不能眠,第二天早上便到扶绥县公安局东罗派出所投案,并将银行卡及赃款人民币15000元全部退还。 扶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已将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