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熊保明) 谢某持他人给的经过伪造的信用卡购买黄金饰品、在银行套取现金,犯信用卡诈骗罪。近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8月间,谢某在南宁市打工期间,在普罗旺斯小区打麻将时认识了涉案人许某。同年10月13日,谢某接到许某的电话,称其手上有一张伪造的银行卡,内有18万左右的钱,并让谢某拿该卡去银行取款或者购买黄金饰品。许某许诺事成之后给谢某取款数额的10%至20%的报酬。当天,谢某找到许某,许某将伪造的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及三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名为蔡某的居民身份证交给谢某。许某交待谢某将张某的银行卡内的存款分流转账到另外3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及2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后再进行转账取款,许某还告诉谢某晚上在广西不能进行转账,要谢某去广东进行转账取款。当晚,谢某搭乘汽车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在转账时谢某发现伪造的张某的银行卡不能转账,谢某电话告诉了许某。许某让谢某第二天去金银首饰店购买黄金饰品。次日上午9时许,谢某持伪造的被害人张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的大宝珠宝金行进行刷卡消费。其用伪造的银行卡购买了9条黄金项链,消费共计人民币181705元。后谢某又用该伪造的银行卡到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取款人民币2000元,到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人民币700元。后谢某搭乘客车回到广西梧州市。次日20时许,谢某再次乘车来到大沥镇的大宝珠宝金店将9条黄金项链取走,并于当晚乘车返回广西南宁市。回到南宁市的第二天,谢某打电话给许某,约定在南宁普罗旺斯小区内见面并分赃。当晚二人见面后,谢某交给许某9条黄金项链,许某拿出其中的二条黄金项链给谢某作为报酬。案发后,谢某获得的黄金项链已被其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谢某持他人给的经过伪造的信用卡购买黄金饰品、在银行套取现金,总数额达人民币184405元,数额巨大。谢某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发生后,被诈骗的财物已被谢某等人挥霍一空,可对谢某酌情从重处罚。庭审过程中,谢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