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文媚 刘任健) 桂平俩男子承包山岭计划种植果园,却在炼山时不慎造成火灾,事后因积极参与救火并主动赔偿损失获缓刑。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失火罪判处覃某、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覃某、黄某计划承包桂平市石龙镇某村屯的山岭用于种植百香果。2016年9月25日,覃某、黄某到石龙镇某村的山岭炼山,在炼山过程中,由于没有做好防范工作,导致火烧到旁边的山岭。 失火后,覃某、黄某积极组织人员救火,黄某立即打电话报警,覃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积极参与救火,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6.42公顷,有林面积为2.78公顷。 案发后,覃某、黄某与被害人方桂平市石龙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就赔偿达成了协议,覃某、黄某赔偿了经济损失30000元给被害方,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黄某由于疏忽大意而引发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失火后,被告人黄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覃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积极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黄某赔偿了经济损失给被害方,并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