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云南男子一审死缓二审改无罪 真凶被判无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1
摘要:云南男子一审死缓二审改无罪 真凶被判无期
  21日下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树华强奸、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洪树华被判无期徒刑。此前,另一男子卢荣新曾被当做凶手并判处了死缓,后来才被云南省高院纠错改判无罪

  这起案件是云南省高院通过二审监督纠错,云南省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云南省公安厅重新侦查、查明真凶,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件。2016年3月3日,云南省高院依法受理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后,审查发现原判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是否能定罪,遂依法要求云南省检察院阅卷,提出监督意见。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也认为案件证据有重大疑点,遂启动命案通报机制,通报云南省公安厅对卢荣新案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相关检材进行了重新鉴定,发现洪树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及时立案侦查。

  经重新侦查查明,2012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洪树华遇到被害人邓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反抗,其便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之后,洪树华怕事情暴露,先用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接着用自己的裤带勒住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后,用被害人的锄头将其尸体掩埋在作案现场。普洱市检察院以洪树华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普洱市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树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洪树华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但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洪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洪树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322元。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