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并非新鲜事。2005年就曾有数据显示,职场性骚扰已是最为突出的性骚扰问题。 2016年12月8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关某骚扰女下属”一事在微博上被当事人曝光出来,在引发强烈关注后,涉事的下属单位副总关某被处以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责成其对当事人女员工王某道歉。 而职场性骚扰在未被揭穿的情况下继续“繁荣昌盛”着! 近日,某乎一问:《金社「早 6 点会议室事件」是怎么回事?》再次引发了关于“职场性骚扰”的吐槽。 简要内容就是:清晨六点,保洁阿姨在工作时撞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一位年过半百的合伙人在会议室与实习生做着一些难以描述的事情。。。 从某乎的回答情况上来看,这位赵某合伙人在职业生涯中没少给人使绊子,具体就是针对一些刚进入律所的女实习生,用针对性手段达到自己一些不可描述的目的!直接的说就是对下属进行“性骚扰”! (来自网络) 民生银行骚然事件是由于在曝光后,涉事者遭到了公司层面上的解约,但回过头想想,这里面并没有直面性骚扰的法律发挥作用! 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首次立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有“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内容。 另外,很多国家对于职场性骚扰都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其中不乏职员受到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巨额赔偿的案例。 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简要规定,将职场性骚扰问题进一步纳入了企业管理责任。但并未明确用人单位若未采取适当措施,应承担何种责任。 不过,至于“什么是性骚扰”,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解释。
不讨论“会议室”中的那位实习生的行为,对于大多数遭遇性骚扰的女员工只有两个选择:沉默隐忍或者失业走人。而在司法层面,在职场性骚扰案件中,一般由女性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但因为举证困难往往难以胜诉。 有法律人士表示:“目前已有法条的可操作性并不强,没有界定‘性骚扰’的概念,没有确定归责原则,而且,没有设定具体的救济程序。” 虽然社会一致知晓并默认在这种“顶级”的圈子里面,性骚扰或者潜规则无法杜绝,但是当潜规则发生在律所里,小编隐隐感受到一种警察局被偷了的浓浓讽刺! 关于职场性骚扰,你长得那么好看,一定有想吐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