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被告人王春林受人指使与他人共同持刀致被害人谢某死亡。事发后,王春林逃往云南隐姓埋名。2016年9月,王春林在返京期间被抓获归案。2017年1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春林于1998年10月12日,在郝某 (已判决)指使下,经高某(已判决)纠集,与高某、何某(已判决)租车持刀前往本市石景山区53岁的被害人谢某家附近,伺机报复与郝某有矛盾的谢某。当日6时许,谢某走出家门,何某在车内等候,王春林、高某下车,持刀猛砍被害人的头部数刀,致被害人谢某脑矢状破裂,脑组织挫裂创,蛛网膜下腔出血,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春林作案后逃往云南省,于2016年9月6日被查获归案。 庭上,被告人王春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已记不清楚当年案发的情况。其声称,案发当天自己和高某、何某坐车一起去的谢某家附近,是高某叫自己去的。案发之前自己没有去过案发现场。 “高某就跟我说有人挡了他财路,要教育一下那人。当天我喝了点酒,已经记不清被害人的样子了。”被告人王春林当庭陈述到。 在回忆案发情形时,王春林说道:“高某上去砍人了,我就跟他后面,他让我砍,我没有动手。随后,他把刀抢过去,我就在高某后面,看着被害人倒地就上车了,我当时都蒙了。事发后,我就逃到云南了,18年来一直在那里生活。在机场被抓,是因为回来看我父亲。” 据了解,王春林潜逃到云南后,隐姓埋名,一直以假的身份生活,还组建了家庭,育有一子。时隔18载,王春林觉得风声没那么紧了,就决定冒险回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林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当对其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王春林当庭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对其从轻处罚。 在辩论阶段,辩护人提出,本案中王春林是否砍了被害人,现有证据不足;另外,该案郝某是事件组织者,高某是积极实施者,被告人王春林相比作用比较小;最后,被告人王春林在犯罪后的18年里过着普通的人生活,再无犯罪记录,具有可改造的基础,综上建议法院对王春林从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春林表示:“我认罪服法,这十几年里,这个事一直困扰着我,令我很痛苦,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该案未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