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自己经营的公司出现了资金断裂瓶颈问题,为挽救企业,扩大经营,便通过虚构证明材料来获取担保公司的信任,骗取巨额贷款。借款到期后拒绝还贷,其不仅坑了担保公司,更是坑了自己。2017年2月10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担保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 被告人康某系大庆一粮食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资金断裂,其于2013年10月20日向大庆一担保公司申请,为其在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企业续命,壮大发展。 为进一步获取该担保公司的信任,被告人康某便虚构了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八井子村安意路北侧的总占地面积为16171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粮米加工厂的房屋为其所有的事实,并伪造了上述土地相关的权属证明以及能够证实自己经营的粮食贸易公司经济实力的相关材料,并以此向该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4年1月27日,根据被告人康某的请求,该担保公司与龙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人康某经营的粮食贸易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使得被告人康某从龙江银行处贷出400万元现金。 同年3月24日,又根据被告人康某的请求,该担保公司又与广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粮食贸易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使得被告人康某从广发银行处贷款100元。 贷款到期后,康某无力偿还。2015年6月26日,担保公司替被告人康某代偿了广发银行100万元及利息29069.14元。龙江银行的贷款400万元及利息尚未偿还。 因被告人康某一直拒绝向两家银行还款,被害单位担保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于2016年12月15日在被公安局机关抓获。 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反担保,骗取被害单位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康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康某使用虚假证明材料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骗取担保公司信任后,为其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后,由担保公司为其偿还贷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并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