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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构开发项目诈骗百万获刑十年半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4
摘要:男子虚构开发项目诈骗百万获刑十年半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初,被告人林某以承租南昌工业控股集团下属的南昌阀门厂厂房开发“江西之窗”旅游项目为由,邀朋友陈某合作开发。陈某遂邀请朋友唐某和杜某参与。林某向三人谎称,“江西之窗”旅游项目原是上海平海集团与南昌工业控股集团之间的项目,现上海平海集团已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自己。三被害人信以为真,在随林某考察南昌阀门厂厂房后,决定投资“江西之窗”旅游项目。林某见三被害人愿意合作开发,就谎称要支付上海平海集团之前为租厂房花费的200万元,并提出自己出资100万元,三被害人出资100万元。2012年11月12日,三被害人向林某支付100万元投资款。林某收款后,当日将该款偿还前期所借的欠款。后唐某代表陈某、杜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林某自述“江西之窗”项目是由上海市平海公司转让其所有,唐某方认可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由林某负责;双方各出资50%,前期投资200万元用于租用厂房;林某应在2013年3月15日前与南昌工业控股集团签订合同,如未履行到位,唐某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按月息两分计付利息。协议签订后,林某未能在2013年3月15日前与南昌工业控股集团签订租赁南昌阀门厂厂房的合同,三被害人即向林某索要100万元投资款,但林某一直推脱。同年4月,林某因无法承受三被害人催债的压力,逃离了赣州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作开发项目,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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