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到而立之年却已三进三出牢房的陈某某,日前又因抢劫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尾随张某驾驶的黑色商务车进入霞浦县某停车场。待张某下车后,被告人陈某某戴口罩持水果刀冲上前将张某随身携带的一个纸袋(内有人民币390元)抢走。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身上的人民币323元,后返还被害人张某;并在其驾驶的电动车内查获到作案工具水果刀、口罩、手套等物。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39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重处罚,并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