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一男子出狱不久,便恋上一个比自己大近20岁的女人。为表忠心,主动帮女友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事后,又筹钱捞女友进行诈骗。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37岁的被告人常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末刑满释放。 出狱后,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近20岁单身退休女职工金某,并互相产生好感。后经过一段时间交往,金某便向常某倾诉苦恼,告知崔某尚欠其18万,耍赖至今不还,很上火! 2015年12月30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常某便联系朋友李某与郝某(另案处理),并让女友金某驾车来到债务人崔某经常出入的地方,很快就发现债务人崔某,并强行将其带入车内。 在车内,二被告人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债务,但遭到被害人的拒绝,故又强迫其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日12时20分许,才将其放行。 期间,被告人常某与郝某对崔某进行了殴打,并造成其肋骨骨折。后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放行后,被害人崔某报案,女友金某因害怕便主动到公安投案自首,当日即被刑拘,但被告人常某逃跑。 为筹集钱财捞女友,2016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常某从大庆一汽租赁公司租来一台奥迪轿车,并直接开到一投资公司,以所有权人名义将该车抵押给该公司,从中借款9.5万元。 租期届满后,该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8月末,被告人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诉讼中,被告人常某辩称,自己在非法拘禁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人金某赔偿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金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伤,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随后,常某又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故被告人常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常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经查,本案非法拘禁系共同犯罪,虽是由被告人金某引起,但在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常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轻伤后果,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应认定从犯,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遂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