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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面向实践开展理论探索 发布时间:2017-01-04 15:43 星期三 来源:检察日报 赵秉志 袁彬 赵秉志 ◇2016年,刑法学研究注重问题挖掘,在加强对刑法修正案(九)等刑事法治热点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热点对共同犯罪和刑罚积极预防等传统刑法理论问题进行了拓展性研究。 ◇在方法上较为重视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与以往相比,2016年度的刑法学实证研究具有三点不同:一是研究领域有所拓展,由过去主要关注量刑问题开始逐渐延展至定罪问题;二是研究成果数量有所增加,一些较有影响的期刊刊发的实证研究文章明显增多;三是研究方法逐渐转向统计分析,过去常见的调查研究方法有日渐式微的趋势。 ◇不再局限于刑事法治领域具体问题,还特别关注刑法的立法趋向、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刑法与经济的关系等宏观命题。 ◇对实践问题的研究集中体现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网络犯罪等热点犯罪惩治方面。 2016年,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又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年份。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施行,刑法立法暂告一段落,我国由此进入了一个刑法立法沉寂、司法活跃期。2016年,刑法学研究的重点也逐渐由立法问题转向司法问题。总体而言,2016年,我国刑法学研究延续了既往传统,重点围绕刑法理论和刑事法治建设实践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较为丰硕,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刑法学研究热点集中 研究热点集中是2016年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刑法学研究区域集中。据中国知网“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期刊库论文检索,截至2016年12月18日,2016年刑法学论文发表单位前十名分别是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其中北京师范大学以47篇论文位居第一,占全年度刑法学论文总数的7.1%;排名第二的是西南政法大学,发表39篇,占全年度论文总数的5.9%。这十家单位2016年度共发表刑法学论文285篇,占上述统计中刑法学论文发表总数的42.8%。而我国有600多家法律院系,这说明我国刑法学论文发表单位较为集中,进而反映出我国刑法学研究区域的集中度较高。 这一特点也同样体现在法学类期刊论文方面。据中国知网CSSCI法学类期刊库(共21种期刊)论文检索,截至2016年12月18日,2016年共发表刑法学论文272篇,发表单位排名前十的分别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这十家单位共发表刑法学论文143篇,占刑法学论文总数的52.6%。 第二,刑法学研究问题集中。近年来,随着刑事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刑法学研究尤为关注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问题和热点事件。2016年亦如此,进而导致研究的问题较为集中。据中国知网CSSCI期刊库论文检索,截至2016年12月18日,2016年度刑法学论文的十大热点篇名分别包含以下关键词汇:刑法修正案(九)、网络犯罪、腐败犯罪、刑法解释、恐怖犯罪、量刑、共同犯罪、犯罪构成、实证和法治。这十个方面的刑法学论文共计261篇,超过了该年度刑法学论文总数的三分之一。这其中还不包括许多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但未体现在篇名中的论文,如许多以研究刑法修正案(九)为内容的论文就未在篇名中标注“刑法修正案(九)”。 不过,虽然我国刑法学研讨总体热烈,但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期刊发表的刑法学论文数量总体仍偏少。截至2016年12月18日,我国CSSCI期刊2016年共发表法学论文7000余篇,其中刑法学论文只有600余篇,不足总数的十分之一,与法理学、法史学、行政法学及地方法制、民商法和诉讼法与司法制度领域研究相比差距甚远。这一方面反映了相关专业期刊刊发刑法学专业论文的数量偏少,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积极性总体上仍待提高。 刑法学研究问题意识强 问题意识是学科研究的重要基础。2016年,刑法学研究在问题挖掘方面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在加强对刑法修正案(九)等刑事法治热点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十分注重结合实践热点强化对传统刑法理论问题的拓展性研究。这方面较具代表性的是共同犯罪问题研究和刑罚积极预防问题研究。 第一,共同犯罪问题的延展性研究。2016年度,关于共同犯罪,有论者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探讨了区分制与单一制、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提出了归责意义上的区分制,批驳了行为共同说所存在的冲突。2016年度,也有论者结合实践热点,从两个方面拓展了共犯问题的研究:一是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问题。对此,有论者认为,在不作为者与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力大小,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不作为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二是帮助行为的处理问题。有论者认为,我国已逐步确立了片面共犯、帮助犯正犯化、事后帮助行为入罪化、帮助违法行为入罪化等立法模式,实现了罪名体系的严密化,解决了共犯体系无法涵盖的定罪难题,也为共犯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立法支撑。也有论者认为,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日常”的属性,如果将其全部纳入帮助犯的范畴,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瘫痪。在对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进行界定之时,应当从客观方面入手,通过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的物理、心理因果关系的限定,以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可以说,共同犯罪的这两个问题,过去关注较少。论者们结合刑法立法对这两个问题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的开拓性。 第二,刑罚积极预防的反思性研究。积极的一般预防一直都被认为是我国刑罚的目的之一。2016年度,有论者认为,积极一般预防论以刑罚目的统领犯罪论,意图实现犯罪论体系的目的理性改造,由此形成了功能责任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但前者过分关注个人责任之外的社会预防因素,导致责任概念失去了限制功能;后者则在不能犯等场合导致不法判断主观化,沦为行为无价值一元论。因此,不宜提倡以“目的证明手段”为信条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也有论者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反思,认为应适用比例原则限制刑罚的积极预防,避免刑罚过剩,弥补刑法的谦抑性不足。这体现了论者们对刑罚积极预防问题的反思。 刑法学研究方法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