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张老太街边摆地摊打气球,结果却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事儿被媒体披露后,引起舆论一片质疑。 眼尖的网友发现,河南信阳新县法院所拍卖的装BB弹玩具枪,和张老太用的是一样一样的!连仿真的款式,也都是一样一样的!而且,法院拍卖的玩具枪中,还有包装上明明白白写着Airsoft gun(气枪)的! 这就让人感到莫名奇妙了。 难道信阳法院和天津法院执行的不是同一部法律? 要注意,我国可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啊,地方并没有自己的司法权啊。 如果张老太是非法持有枪支,那么新县法院岂不是非法买卖枪支?按照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量刑可是远远重于非法持有枪支的哦,张老太判刑三年半,新县法官又该判刑多少呢? 新县法院说,在司法拍卖网上进行多次拍卖的仿真枪,并没有进行相关的枪口比动能鉴定。言外之意,法院并不知道自己拍卖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所以当然也就不属于非法买卖枪支了。 法院的回应不是没有道理。 虽然行为对象认识错误一般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罪刑法定,犯罪是具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如果根本就不可能对犯罪行为对象存在认识,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像前些年,天价葡萄案等也都是这么认识的。 问题是,张老太就知道自己摊位使用的玩具枪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吗?张老太接管的是别人的摊位,而且这种摊位是交了保护费允许经营的。既允许,又日常里到处存在此种经营,凭什么认定张老太就知道或应知道使用的玩具枪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 要明白,法院可是司法机关,法官的法律注意义务理应比普通百姓更高。既然法院自己都不讲同款玩具枪视之为“枪支”,又怎能要求普通百姓视之? 更为重要的问题,或许还不是张老太主观认识的问题。 对于法院已经拍卖出去的“枪支”,若是警察认真起来,买入者还不是会和张老太一样属于非法持有枪支?此时,法院的“合法拍卖”即使不是非法买卖也该是玩忽职守吧? 对上游不闻不问不管,反倒追究末端下游的责任。 中国的很多问题就是这样。 如果法律认定“玩具枪”是真“枪支”,那首先难道不是要禁止玩具厂商生产“枪支”吗?然后才是禁止销售、禁止持有属于枪支的“玩具枪”吗? 在生产—销售—持有属于枪支的“玩具枪”过程中,相关部门难道不是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吗?正是这些部门的玩忽职守,才使属于枪支的“玩具枪”一步一步沦落到民间、沦落到社会中去。 类似的,还有超标电动车。一旦运动起来,倒霉的都是老百姓。既然你默认允许其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那为何骑超标电动车就是违法?说好的,合法财产权保护呢? 细品起来,怎么还有点像把老百姓当鱼钓起来一样的味道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