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依法判决何以让人难以接受_箫剑一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志高存远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2
摘要:依法判决何以让人难以接受 近日天津赵老太摆气球射击摊获刑3年半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相关报道显示赵老太今年51岁,两年前从老家内蒙古到天津,因其已与丈夫离婚,便和在天津打工的女儿生活在一起。摆射击摊前,曾由女儿介绍在其上班的五金厂做饭,因其

依法判决何以让人难以接受

近日天津赵老太摆气球射击摊获刑3年半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相关报道显示赵老太今年51岁,两年前从老家内蒙古到天津,因其已与丈夫离婚,便和在天津打工的女儿生活在一起。摆射击摊前,曾由女儿介绍在其上班的五金厂做饭,因其胳膊时常疼痛,便辞去五金厂烧饭的工作,从一名老汉处以2000多元的价格转来一气球射击摊。2016年8月开始摆射击摊打气球,除去每月500元的摊位“管理费”,一个月赚个两三千元,生活虽然辛苦,勉强还能维持。然而,意外突然降临,警方从她摊位使用的枪形物中鉴定出6支枪支。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依法判决何以让人难以接受_箫剑一枚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毕竟射击摊打气球,20元打10发,命中率越高奖品越丰厚,这种游乐场或者闹市区常见的游戏想必很多朋友也都尝试过,尽管射击结果往往不如人意,但更多也为图个乐趣,这种不能说群众喜闻乐见、至少也是习以为常的游乐项目何以跟犯罪勾勒在一起,想必也是众多人的困惑所在。

依法判决源于枪支认定标准的变化

既然赵老太被判决的罪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先来看看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赵老太被判了三年六个月,想必是“情节严重的”。这个标准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想必赵老太射击摊使用的便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而且数量6支已经超出了上述5支的规定。那么问题的关键来了,这种稀松常见的射击摊前使用的算得上“非军用枪支”吗?毕竟在我们的认识中,“枪支”的杀伤力都是不容小觑的。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看到,该案的相关枪支鉴定书显示,“6支枪能正常发射与之相匹配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BB弹,比动能为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而公安部制定的可认定为枪支的标准,为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表述有些专业,通俗讲这个“比动能”数值就是认定“枪支”的关键,2001年时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要求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而到了2008年标准变成了1.8焦耳/平方厘米。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什么概念,就是如果打在你的眼睛里,是会对眼睛造成伤害的,但是如果打在穿在衣服的身体上,一般不会有任何伤害。这样说来,我们也能理解,毕竟我们也都能接受“不能将射向气球的弹珠射向人的眼睛、甚至人身体的任何部位”这一论述。

依法判决何以让人难以接受_箫剑一枚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因而,我们不难发现,整个事件中赵老太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算得上是依法判决。

依法判决是否只能冰冷无情

但是依法作出的判决何以不能获得群众的认可,法律规定何以与百姓感受有如此大的差异?今天且不说枪支认定中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否合理,我倒觉得这事对检法两家的司法人员应该有所触动和启发,这种启发更多的是在类似案件的量刑上。

其实法律人应该不难找出赵老太事件中诸多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理由。譬如说,赵老太主观恶性小,其更多是“假想非罪”的法律认识错误,因为如果有人提前告诉赵老太摆射击摊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她是应该不会花2000多元从上家那里盘下这个流动店面的,更何况平时巡查的执法人员以及收管理费的相关人员也从未提示有任何刑罚上的风险,虽然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完全可以酌情减轻罪责,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又譬如说,赵老太摆气球射击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没造成具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危害结果,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的轻重理应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与行为人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于从轻、减轻的量刑更多的着眼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情节,而对于主观罪责、社会危害性、再犯罪可能性等酌定情节的考虑或者将考虑转换为行动的相对较少。具体到赵老太一案中,尽管难以算得上《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至少还是值得司法人员动用《刑法》第63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倘若能对赵老太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酌情适用缓刑,或许会给这个本就有些艰难的家庭少带来些痛苦,也更能让法律受到更多人的拥护而非怀疑乃至指责。很遗憾,很多司法人员或囿于“惯常做法”或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而忽视了个案特殊性。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如果刑罚真的不可避免,司法人员也应该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刑法》赋予司法机关酌情量刑的权力,就是为了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条文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脱离了人民群众这个最大的实际。

责任编辑:志高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