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份充满“诗意”的判决书走红网络,然而这份判决书却遭遇了多数法律人的批评。潇海君认为严谨规范、理性庄重、诗意有度、谨慎煽情的判决书是难得的,不同类型案件的判决书有着行文风格的差异,希望我们法律人对这类特定类型的诗意判决书多些鼓励、少些苛责。
一份充满“诗意”的判决书走红网络,然而这份在公众看来充满诗意的判决却遭遇了多数法律人的批评,然而作为曾在地市一级检察院担任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满五年的潇海君看来,这份判决书有诗意、有温情,也有规范。我们要多鼓励法官根据特殊个案,拿出特殊富有个性符合案件特点而非千篇一律的判决书。 潇海君的微友“劳月”(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微信公众号“劳月夜聊”《法官你判决书写的那么诗意你们院长知道么?》认为:“司法工作最需要的是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挖空心思搞那么多花架子。法官该判好自己的案子,让诗人去写诗吧。”微信公众号“法检要闻三分钟”以《诗意判决书走红网络如此创新不可取!》进行了转载。 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晓梅在《假如不想被一条“狗”取代,就必须看看“诗意判决”!》一文旗帜鲜明:“不要说你的案件独一无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有1570万份(截止2016年2月底),机器识别记忆归类用不到10秒钟。机器不能取代的只有智慧和感情。到最后,只有感情。如果我们仍然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甚至妄自菲薄、孤芳自赏,那么在未来的一天里,一定会被阿尔法狗取代——这一天,不会太远!”微信公众号“法检要闻三分钟”以《诗意判决书和谷歌的那条“狗”》进行了转载。 首先,让我们看看“诗意判决书”是否符合规范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的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该条文对判决书的内容结构,表述得非常清晰、明确。法官如果严格遵照该条文的规范指引,来完成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认定及法律论证的规范表述,以及最后下判,就是一份规范的法律文书。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判决书的内容”所包括涵盖的这些规定,难被认可为为一份规范的判决书。细审王云法官的这份被贴上“诗意”标签的判决书,均符合民诉法关于判决书的内容要求,其诗意只是体现在“本院认为”这一部分,而判决书的整个行文格式是符合判决书规范要求的。 其次,是否“创新”“花架子”?“诗意判决书”只是网络走红,而非最高法的推广,更没有定为指导性案例和判决书范本,没有官方的认同和推广,仅属于民间的传播、认同和赞扬。虽然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对婚姻类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判决书不能只是干巴巴地说理,而应当情理法相结合,一份好的家事案件判决书应当是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这仅仅就是一种工作指导意见,泛泛的工作要求,而且还有前提,即“婚姻类案件”、“家事案件判决书”,不是法律人所想象的刑事判决书也该如此,不是具有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那种严谨思维和周密逻辑。我们如果以刑事案件判决书的要求来“框”婚姻家事类案件,难免陷于苛责。这份“诗意判决书”有诗意,属于适度煽情而不是滥情。是否“啰嗦、含糊、拖沓”呢?看了诗意判决书的人们也会觉得判决书简单明了。“诗意判决书”,说白了,就是王云法官根据个案情况拿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产品,诗意可能暗含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只有法官和当事人懂,我们尽可能来赏析。 再次,从判决书该如何写的学理考量来看,“诗意判决书”也是无可指责的。我们知道司法办案一般要求是要“情、理、法”的通盘考量,判决书的根本要求可以由公正性、逻辑性、伦理性三性组成,法院判决书的功能应该体现在: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倾情普化法治,简而言之就是:定纷止争、释法说理。司者要理性,但可仁心、可诗意,判决书中一味拒绝诗意也不一定符合实际,尤其是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公正性、逻辑性”体现司法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就体现了“法”与“理”,而“伦理性”就体现了“情”,也就是“诗意”和“温情”。因而适当的“诗意” 和“温情”加上严格规范的法条引用和逻辑论证,就构成了“情、理、法”的综合和完美体现,这种境界是很难达致的。正是难以达致,就要容许我们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去尝试。司改当下,学者和社会大众不是说我们的法院判决书温情太少、说理论证太少吗?!法官在家事类案件,流露出一点“诗意”和“温情”有何不妥?我们党的文件、政府的工作报告、中央领导人的讲话,这么正式的场合,不也是常常有古诗、古词、诗情画意的引用和表述吗?!甚至像“不忘初心”这种在以前认为只能在宗教、文学艺术才出现的话语,也在我党中央工作报告中呈现。 劳月认为:“审理案件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很有必要。但是,作为案件终结结论的判决书,却不宜诗意和温情。”其实我这位老朋友的潜台词也是:不宜,并非不可,而是要适度、适可,而是一般不诗意和温情,不要无限度的推广和适用。“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判决书是法官的作品,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潇海君提醒我们尊敬的法官,莫听舆论的“指三道四”,只要有“金刚钻”,就不要惧怕“瓷器活”,可让瓷器生花添彩。法官不想办法让自己的作品出彩,就难得有精美绝伦的判决书出现。而王云法官的这种尝试,恰恰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审判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