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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意判决书”的瑕与瑜(李迎春)_李迎春一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迎春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1
摘要:日前,江苏泰兴人民法院王云法官在一宗离婚诉讼的判决书中,援用了南宋诗人辛弃疾的词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并提醒双方当事人,“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最终判决不予离婚。判决书甫出,引发

 日前,江苏泰兴人民法院王云法官在一宗离婚诉讼的判决书中,援用了南宋诗人辛弃疾的词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并提醒双方当事人,“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最终判决不予离婚。判决书甫出,引发众多网民热捧,将其评为“最美判决”。

出乎当事法官意外的是,随着判决书热度的蹿升,由此而引发的争议也是持续发酵。有的人称判决书体现了法律的温情,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有的称判决书感化了当事人,实实在在地“在个案之中感受了公平正义”;也有人表示,非常支持这种“诗性判决”,判决当中可以体现法官的个性……凡此种种,褒贬不一。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实务多年的律师,对于该份判决,既称不上一份“优秀的判决书”,也支持法官个人在判决之中展现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认知和文学化表述。

法院判决书是非常规范的法律文书,有着非常明确的规范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的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该条文对判决书的内容结构,表述得非常清晰、明确。一般而言,法官应当严格遵照该条文的规范指引,来完成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认定及法律论证。如果缺乏上述这些方面,都不能认为是一份规范和优秀的判决书。

回望现实,很多的判决书非常不尽人意:诉争焦点表述不清晰,逻辑紊乱;对当事人的陈述及质证意见等,“缺斤少两”甚至有意忽略;对证据的采纳与否,没有任何的表述,或是“轻轻带过”;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也完全没有说明和论证等等。这些问题,尽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诉讼文书公开而有所改进,但仍然有许多裁判文书“不忍直视”。

判决书的“美”,主要应当体现在对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所展现的“完美论证”。法律逻辑有别于生活逻辑,也有别于“诗性张扬”,与此相应,裁判文书的重点在于“说理”。说理的过程,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逐项分析、鞭辟入里,如剥笋一般,渐臻佳境。一份优秀的判决书,其精要之处,即在于通过法官个人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个性化表达,透彻分析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从而辨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问题及法律解决方案,并进而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这种表达,要体现的是论证的严谨、细致,要理据充分、路径鲜明,并尽最大可能接近“法律真义”。

一些有识之士,通过援用诸多美国知名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表述,来称赞“诗意判决书”,其实是以生活的逻辑来看待这份判决书的温度与温情。“最美判决”中的该段文字,以文学化的方式,陈述的是生活中的道理,并更多的是自身情感认知,而不是以“法律逻辑完成完美法律论证”。我们乐见更多的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个性化表述,但并不认同判决书过于“诗性的表达”。法律归法律,诗歌归诗歌,可以追求表述的优美和韵律,但首先是要坚守法律的路径和方式。否则,南辕北辙而已。

责任编辑:李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