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裁判机制的变化。我是2010年8月入职基层法院,此后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12年3月开始办案,截止2014年底,判决结果都是集体决,承办人负责庭审,裁判结果要经过汇报研究,判决书和可上诉裁定要经过庭长审核签发。2015年开始(四五改革纲要前后),简易程序基本进入“独裁”阶段,合议案件承办人负责(合议制实际上并不发达,通常一个法官和两个陪审员组成),部分复杂案件由院庭领导提供研究意见,但会强调仅供参考。个别重大案件会上审委会讨论。 员额制改革。2016年9月初,发布了遴选公告,11月进行了笔试、面试,笔试考试题目,各地来看,都比较简单,主要是考核,也就是综合评价,本院决策机构对于员额的人选有事实上的决定权。面试时的题目就是:如果入不了额,你准备怎么办?有人戏言,只要答了“服从组织安排”这6个字,应该就可以得60分,一个字10分。 12月底之前会通过人大完成任命。研究室、办公室、审管办、政治处主任(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不进入第一批员额,总体上做到了倾向于一线办案人员。长期综合部门工作的人员受到了一定的损失,而这些人当初之所以在综合部门工作,往往是因为领导认为比较优秀可靠的人选。如今通过抽象的陈述很难体会到其中的纠葛,但是如果你看到的是身边具体的人的那种失落与不安,感触会很大。当然,员额在不断的推进,比例也在不断的调整,后续的入额工作肯定会逐步跟进,由于地域差异,某些区县可能不需要那么多的员额,具体的名额会不断的调配。 精英化、专业化,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是员额制改革的目标。就整体舆论氛围而言:官媒高歌猛进,自媒体一片唱衰,最重要的是因为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中国法官的整体生长历程是脉络清晰的:最初的军转干部进法院,强调的是政治性;后来的社招、调动,是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办案需要,需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但无法达到专业化;后来实施公招,开始强调专业背景;再到如今的员额遴选,整体的方向就是精英化与专业化。 问题:法官助理,《法官法》没有涉及其职能。没有了助审员的独立办案,案多人少的困境如何应对?如何体现出改革之后办案更高效的预期?需要实践和拭目以待。 忽视的部分。聘用人员、辅助人员的改革没有提及,也未见方案。目前而言,聘用人员的招录无章可循,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工作职责、技能要求均不规范,依附于法官的指导,责任不明。法官的素质很重要,法官的工作伙伴也很重要。这是急需完善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