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预防侦查是关键,如何消除破案压力,打破侦查自控格局,对侦查行为实施有效司法控制是预防和避免错案发生的关键因素。错案纠正过程中,分清错案中的法律责任、历史责任和政治责任,将有助于破解利益捆绑格局,及时纠正错案,让正义不再迟到。” 由于人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无论诉讼程序设置如何精妙,都不可能彻底杜绝错案的发生。但“亡者归来”、“真凶再现”的平冤事例却一再告诉我们,很多都无关程序本身,程序固有不合理之处,但若能严格遵守,是能够避免的。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设置程序欠缺技术合理性导致适用困难;二是程序受到外在因素的挤压出现扭曲、变异甚至被抛弃。技术设置的不合理导致程序缺乏排除外在因素干扰的能力,外在因素又进一步加剧技术设置上的不合理,不能做到自我修正。纯粹从技术的角度看,问题好解决,但如果不能解决好外在因素,结果依旧。我把这些外在因素称之为超技术因素,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破案压力 我认为,绝大多数错案中,办案人员并不是故意构陷,有意识的冤枉无辜。但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基于一些似是而非的怀疑、真伪不明的指向,就匆忙将无辜者视为犯罪人,并力证自己的怀疑?原因在于巨大破案压力扭曲了正常的办案模式,强大的破案利益挤压和排斥程序规则。 1、违法办案方式大量使用 程序规则功能之一是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以防止权力滥用和出现事实认定错误。但这种限制和约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效率,影响到迅速破案、限期破案任务的完成。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办案行为虽然违法,但因为突破程序规则的桎梏,也可能实现早日破案,抓获犯罪人和获取有罪证据,这对侦查人员有巨大的诱惑力。在这种巨大诱惑下,违法办案方式大量使用。 2、违法办案方式得到高度容忍甚至是允许鼓励 不仅直接办案机关、办案人员面对破案压力,而且其上级部门、上级领导也同样面临破案压力,上级部门、上级领导很多时候还是直接施加压力者。尽早破获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彼此共同的的利益需求。违法办案方式已经不再是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演变为集体统一的行为,具体侦查人员超常规甚至违法的办案方式被高度容忍,甚至允许和鼓励。不仅汇集成巨大力量,而且导致责任的弥散甚至是豁免,制约监督机制荡然无存。 3、程序一旦启动,难以停止 案件破获之后,破案的压力消除并被转化为既有利益的实现,并且随着程序的推进,不断有新的利益方被捆绑进来,即使后期发现问题,已成骑虎之势,难以回头。 另一方面,这种带有偏见并与自身利益攸关的行为方式,又反过来不断强化和巩固自身心理认知,任何辩解都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和抵赖,证据间的漏洞和矛盾被轻描淡写地予以解释,甚至为了掩饰自己初期所犯的错误刻意伪造证据和隐瞒证据。程序一旦启动,难以停止。 二、互信模式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共同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管理上的同一,让检察官、警察、法官之间在工作中形成互信模式。具体工作流程,也是围绕侦查机关侦查成果——案卷材料展开,审查起诉、审判被视为侦查工作的延续。 1、责任弥散和转移 实践中,存在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很多检察官、法官内心对警察并不信任,但处理具体问题时,却偏向警察和相信警察。这既与工作上的互信模式有关,但也与责任弥散和转移有关。基于互相信任出错,责任可以转移给最初的责任者,而无需自己承担,彼此推诿。 2、强势的侦查弱势的司法 互相信任就是要相信警察、相信警察能够客观公正收集证据,这意味着侦查就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未来,形成侦查为中心,而非审判为中心。加之现实权力构造中,侦查机关的地位高于司法机关,形成强势侦查弱势司法的态势。侦查一旦定调,检察机关和法院都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在压力面前难以自持,难以恪守法律的底线。 三、利益捆绑 利益捆绑主要是指随着程序的推进和程序结果的出现。不仅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利益都被捆绑在一起,而且有关决策者的利益也捆绑一起,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为维护将错共同利益,出现将错就错,错上加错,错后不改。 河北的聂树斌案件,自2005年,疑似真凶“王书金”出现,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经历9年,虽然聂树斌家属无数次申诉,众多媒体和法律人无数的关注和呼吁,在纠错程序上没有任何进展。重要的原因就是诸多决策者和实施者的利益被捆绑在一起,形成强大的阻扰案件被纠正的力量。利益捆绑使得错案的形成与纠正已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