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看到一则新闻:“10月18日呼格冤案制造者冯志明因受贿罪被判决获刑18年”,使笔者不禁又想起两年前曝光的那场震惊全国的错案。现在,27人被追责,包括公安系统11人、检察系统7人以及法院系统8人,都受到严重处分,专案组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呼格案的错误在十八年后被纠正,死者得慰、生者有恤,当年经手案件的相关人员也被追究了责任。然而笔者认为,呼格案并没有结束,它不得不引发我们对错案追责机制的思考。 纠正错案后,对相关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对回归司法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现实中,近年来被平反的众多冤假错案,仅有呼格案、赵作海案等被明确追责。因此,笔者进行了考察和梳理,发现,错案追责还存在着问责机制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终身追责与职业保障相矛盾等诸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入手改进: 首先,需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权力独立才能带来责任独立。笔者所指的“司法的独立性”,不仅指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独立,更是指法官个人的独立。前者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的制约关系,为司法公正设立层层防线;而后者要求改变目前法院系统内部的请示——指导制度及惯例,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这是错案追责的保障,因为只有权力是法官不受干涉独立行使的,才会产生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需要错案标准具体化。因为衡量标准的具体化才能带来错案认定的明确化。目前最高法等机关发布的关于错案的认定与追究规定,将错误追究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层次。笔者认为,错案的认定范围与标准,应进一步限缩——限于程序违法和司法人员的违纪与违法。 最高法2015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方面着手,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尤其是对追责标准的细化,明确以过错为原则和标准,规定终身追责七种情形与责任豁免四项事由,这对错案追责的落实有着重大意义。 同时,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也着重建构了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等类似制度。 对这两个文件,笔者阅后深受启发,但发现它仍秉持实体错误和程序违法双追究的做法。笔者认为,应当缩限实体错误追究,重在程序违法和违纪追究即可,以免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和专业判断! 再次,需要设置独立的错案追责机关。借鉴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就我国整个司法体制而言,为保证错案追责能够常态化的实现、确保迟到的正义不再缺席,必须建立有独立权力和纠错能力的追责机关。 复次,需要将错案终身追责与责任豁免相结合。对司法人员而言,错案终身追责将进一步其责任意识,进而提高案件质量与公信力。但由于司法职业具有特殊性,不加分辨地进行终身追责,会造成司法人员动辄得咎,使得他们因案件风险过大而畏首畏尾,影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对无故意及无重大过失的错案责任予以豁免。这是遵循司法规律,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相统一的体现。 最后,笔者想重点谈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下,在错案追责中,辩护律师可以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 有一种看法是,律师辩护不力,在错案追责中也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看法还需区别分析。我国现在还不是典型的西方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庭审中法官有很大的掌控权;辩控力量还不算平等;而法院和检察院倾向于维持微妙配合关系,因此,辩护人往往要以一己之力应对两方公权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如何去有力的维护被告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又该以什么标准去评判他的辩护给不给力? 笔者不否认,现实中可能会存在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律师,其确实对错案产生有一定责任。对这些律师当然,当然可以考虑引入“无效辩护”理论予以解决和追责。 然而,更不可否认的是,从近些年来曝光的冤假错案看,更多情况是,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努力争取,或是搜集证据直接提出无罪意见,或是向法庭提出诸多疑点,但往往可惜的是,这些意见或质疑并不为公检法机关看重及采纳。 例如杜培武案,辩护律师刘胡乐就曾在法庭上对指控提出诸多有理有据的合理怀疑:警方说警犬嗅源是汽车刹车踏板上的泥块,可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踏板上没有泥块;杜并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为何所谓的作案凶器一直没有找到。同时,他更指出了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严重违法,供述可信性与合法性无法保障。 然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些意见。其死刑判决下达后,刘律师更是不遗余力地继续为杜培武进行无罪辩护,在二审中继续坚持这些质疑,但杜依然按杀人罪判重刑。后来,真凶落网、案件重新审查时能发现,刘律师的很多质疑,都是非常合理、值得高度重视的。 因此,冤假错案追责的重点可能是享有侦查、起诉和审判权的公检法人员,而不是辩护律师。同时,在对这些错案追究过程中,甚至可以考虑将之前坚持合理质疑的律师吸纳到错案追责小组中,或者追究小组在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时,应当不要忘记听取这些律师的意见,以将其落实得更为合理、准确。 作者:孙璐,南开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内容编辑: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版式编辑:乔雅男,南开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司法兰亭会”升级原创,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欢迎关注“司法兰亭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