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律师有权“第一时间”见嫌犯 曾看过一个著名的电影,名字叫《48 hours》,讲的是一名警察在48小时内将一名囚犯抓捕的故事。然而,现实当中,如果不能依据法定程序办案,48小时既能抓捕一个犯罪分子,也能将一个好人送入监牢。
这条规定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刑事诉讼法加以保护的。而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法定权利的保护,又主要是通过其辩护律师来实现的。一般公民并不可能像专业人士那样熟知法律,善于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更何况,一旦深陷牢狱、失去人身自由,一个普通人更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去证明自己有罪还是无罪。 设想一下,一个人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突然被限制人身自由,被独自监禁或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共同监禁,在整整两天两夜的时间里既见不到亲人、也见不到律师,孤立无援、紧张害怕。最可怕的是,他并不知道这一时期何时能结束。此时,他惟一能依靠的就是法律赋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职责的辩护律师。因此,能否在第一时间见到律师,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来讲至关重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律师法》则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但是,实践当中,有些侦查机关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或延迟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见面。因此,修改刑事诉讼法,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都希望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权利,在刑诉法中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然而,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虽然规定,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调查情况,却同时规定,该时限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实际上给侦查机关设置会见障碍找到了“合法”的理由。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看守所接受材料的时间点。如果看守所拒不接受材料,如何举证,如何计算48小时开始的时间?因此,这条模棱两可的规定,给看守所提供了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借口,大大增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困难。 立法活动是多种利益和力量的博弈。笔者可以理解侦查机关希望追究犯罪分子的强烈意愿,然而,这种对犯罪分子的追究应当建立在遵守法定程序、合乎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对公安局、看守所或其他侦查机关来讲,让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了解其权利与义务,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都合法,又何必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律师呢?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不合法,那就更应该让律师介入,监督和纠正其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要有宽广、包容的心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的不仅是律师职业本身的基本工作权利,更是为了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避免一个冤案的正义,远远大于追究几起犯罪的正义。 从更广阔的意义上说,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安全与尊严,就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有句名言:除非所有人的自由都得到了保护,否则没有任何人的自由是安全的。所以,应确保律师第一时间见嫌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