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公安”官方微博11月4日发布消息,东莞长安10.27运钞车“梁某某”开枪打死一砸车男子案,经专案组认真勘查,调取运钞车及死者生前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走访目击群众收集相关证据等。决定对涉案押运员梁某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此,本事件经过8天,终于有个初步回应,“涉事押运员”被刑事拘留。但笔者认为,本案仍需谨慎乐观,在关键环节的几个关口,需严防死守,准确把关,以防“脱罪”。 一、谨慎乐观,防止“脱罪” (一)“单人单案”型犯罪 拘留的对象是一名,即梁某某,也就是说本案是“单人单案”型,另一名司机在本案中,充当了“证人”角色和身份(开枪临时起意,司机有可能无共同犯意)。单人单案型犯罪,在刑事犯罪领域属于容易“脱罪”型(备注:“脱罪”一词在理论与实务界还较少使用,无成共识,为方便表达使用),证据之间易出现松动与变化之类型案。尤其对于主观犯意之认定上,属于难点,犯罪嫌疑人也会多次辩解不一样,这样势必容易造成变化,成为控告之难点。 (二)注意犯罪嫌疑人对“主观”方面之辩解 本案无论定性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当时那一瞬间之“主观方面”,是断案重点。也就是说,从犯罪嫌疑人角度出发,嫌疑人与辩护人在这一点上会寻求找理据,与证据支撑,进行突破。那么作为被害人之代理人,在这一点上需高度重视,务必提前布局,合理安排,与侦查部门协调沟通,严防死守。笔者在此稍作提示,其余不便多言。 1、注意犯罪嫌疑人之笔录情况。犯罪嫌疑人之头次供述,如无其他因素影响下,相对可靠。但是,注意本案,犯罪嫌疑人会多次录取口供,其供述可能会前后不一致,与前后变化,变化会围绕“对运钞车剐蹭男子,不知情”之辩解。这辩解是必然的(人之本能,面对牢狱之灾时,定会从有利于自己处辩解)。也就是说,可能出现与之前供述不一样的情况。这样,代理人需判断他什么时候发生变化,为什么发生变化?变化之影响因素。 2、同案之司机证言尤为重要。司机在开车途中,与嫌疑人之“对话内容”情况,车被男子“砖拍”时,边走边停两人对话内容。司机在本案中充当证人角色,他对于对于证实开枪押运员当时主观状态,是非常重要的。 3、车内摄像头之录音录像记录。运钞车作为如此重要的特殊车辆,车上对于上、下车运输钞票情况,车内情况,以及视察周围危险情况,应该是有专用摄像头予以录音、录像记录的。因此,在这点上,对于摄像头之录音录像记录证据,属于客观证据,证据之首,必需提取。所谓一证丢失,全案皆输。如果运钞车方面辩解车辆摄像数据丢失,被害方必备申请侦查部门调取里面相关硬盘,恢复数据,以及提供给有资质之鉴定机构,提供专家之鉴定意见。 二、收集证据,尚有空间 从相关媒体公布的情况来看,作初步判断: (一)侦查部门已收集证据(而且证据初步固定)表明,本案不属于“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的适用情形。 也就是说,本案不具备押运员梁某某必需开枪的条件,不符合《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第(一)条: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的;(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这规定中又是第(三)条之适用条款。 这样,“开枪导致死亡”的合法原因,初步可以判断是能排除的,但也需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以及后方团队之“反扑”。 (二)寻找证据,不容松懈 从CCTV4(中文国际)频道,媒体播放内容来看,有两处目击者称:“之前双方有交通摩擦”、“(运钞车)车当时经过刮了他一下”。从这来看,经调查访问,侦查部门应该已找相关线索,与找到相关证人作过询问笔录。 但丝毫容不得松懈。因为,“之前刮擦”是该男子可以“砖拍”运钞车的唯一理由,和运钞车过错在先的唯一条件,因此,在这上,仍需下功夫,寻找与固定证据,以防在案件逮捕、起诉和审判环节,变成被动。如何着手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再寻找线索和证人,争取多位证人; 2、对被害人之手部被刮擦位置进行验伤,申请法医鉴定,以鉴定意见来印证证人证言证实内容; 3、尽量收集到当时视频。刮擦时,男子有无招手示意,呼叫停车,看附近有否摄像记录可收集; 4、男子狠狠拍打车窗来看,情绪激动,事出有因; 5、司机证言,司机与押运员两者的对话和交谈内容; 6、车内摄像头之录音录像记录(前有陈述)。 (三)证据固定,全程摄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