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征信体系是法治之外重要的治理手段,依据信用评价使公民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面临不同的门槛,承担不同的成本,倒逼公民诚信守法,遵守普适的规则,从而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基于征信的原理,交通违法纳入征信体系符合社会期待。公安部提出将严重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不过,在充分肯定的同时还须看到,交通违法纳入征信体系的意义并不限于交通安全的治理,换言之,它并不是交通行政执法的延伸,而是将公民交通违法通过记录、评价,提供给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参考运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必要的限制。例如,“老赖”不能买机票、高铁票,金融机构不给贷款等等。同理,企业招聘司机,通过征信体系,如果应聘者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将不予聘用;有交通不良违法记录的车辆,保险机构保险价格适当上浮,诸如此类。 而在当下,但凡违法违信比较突出的领域,征信正在成为一只“筐”,什么头疼都往里面装。在交通违法领域同样如此,不少城市的交警部门都提出将交通违法纳入信用记录体系,但是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纳入、信用记录怎么评价、怎么运用,莫衷一是,除汽车驾驶超速等严重违法之外,有的甚至将汽车违规停车等纳入,并设置不同的惩戒手段,可谓“信出多门”,导致征信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受到质疑。 交通违法入征信系统应加快顶层设计,而不宜总是停留于倡导的口头,也不宜总是放任地方无序尝试,跌入辅助交通执法管理的误区。事实上,交通执法信息化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完全实现了管理信息的全国互联互通,有驾照公民的个人交通违法记录可以做到实时查询,具备了对接征信体系的基本条件。真正需要解决是两个方面的机制:一是规范的规则,包括交通违法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的内容,交通违法信用记录适用的领域、行业以及给予惩戒的标准和限制措施;二是信用运用的权限,公民交通信用记录以什么样方式提供给哪些对象。完善这些机制,既需要自上而下,更需要多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依据征信管理条例找到对接的公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