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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大规模精简撤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最佳突破口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3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 可前往阅读。 在笔者看来,过于臃肿、庞大的内设机构设置是中国法院整体办案效率低下的总根源,也正因为此,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本轮法院改革的最佳突破口。而决策层却选择以法官员额制作为

内设机构大规模精简撤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最佳突破口_南门徙木


《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在笔者看来,过于臃肿、庞大的内设机构设置是中国法院整体办案效率低下的总根源,也正因为此,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本轮法院改革的最佳突破口。而决策层却选择以法官员额制作为改革突破口,而对内设机构精简撤并问题几乎只字未提,这无疑是本轮改革的一大败笔。现在,随着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全国法院收案数的大幅激增,法官员额制改革更是面临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鉴于此,笔者建议决策层及时调整改革思路,将法院内设机构的大规模精简撤并作为打破当前法院改革僵局的突破口,这样一来可以解决法院系统一线办案法官占比过低、办案行政化等痼疾,二来可以大幅提升法院系统的整体办案效率,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激增的挑战。

一、现行内设机构设置模式的弊端

(一)后勤部门人员过多,审判业务部门人员所占比例偏低,在一线办案的人员数量偏少。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后勤部门数量已基本占到法院部门总数的半壁江山,有些法院甚至超过了业务部门的数量。相应地,后勤部门的人员数量也在逐年增多。一些法院每进行一次人员调整,就要增设几个后勤部门,相应地就会增加一些后勤人员。据笔者研究,目前大多数法院后勤部门的人员数量都要占到法院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个别法院后勤部门人员甚至超过了业务部门的人员数量。

为什么那么多人热衷于去后勤部门呢?因为后勤部门没有案件压力,比较清闲,同时工资又一分钱不少拿。实践中挤破头往后勤部门“钻”的大概有四类人:第一类是年龄大的老同志,坐等退休;第二类是受编制身份限制的人员,仕途无望,找个清闲部门混日子;第三类是外面有生意的人,根本没有把心思放在工作上;第四类是其他情况,诸如身体不好的、小孩太小需要照顾的,等等。实践中,许多法院真正在审判一线办案的法官(不包括在审判一线但不直接办案的庭长、副庭长)一般只能占到法官总数的一半,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带编(行政编、事业编、工人编)书记员占书记员总数的比例还要更低。

后勤部门和后勤人员过多直接拉低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办案效率。比如,某法院有200名工作人员,年办理各类案件8000件。该院有100名法官,其中在审判一线直接承办案件的法官有50名;该院有80名书记员,其中在审判一线的有40名。则该院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为160件,一线办案人员(法官+书记员)人均结案数89件。这样的办案效率还是蛮高的。但该院所有法官的人均结案数只有80件,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人均结案数只有40件,办案效率马上就降下去了。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人均结案数和法官的人均结案数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都是比较低的,这除了国情与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后勤部门占有法官的比例过高,拉低了整体办案效率。

(二)法院人员忙闲不均。法院后勤部门和后勤人员过多导致的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法院人员的忙闲不均问题。“两个忙成狗、三个闲成猪”,这是许多法院干警对忙闲不均现状的描述,话虽难听,现状确实如此。一般来讲,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是比较忙的(基层法院行政庭、审监庭等案源严重不足的业务庭室除外),而各级法院的后勤部门整体上是比较清闲的(个别部门的个别岗位除外)。审判业务部门的忙是常年忙,几乎没有闲下来的时候;而后勤部门的忙则是偶尔忙,一年下来也就偶尔会间断性地忙那么几天。比如,法院的专职司法统计员一职,每个月只在统计数据、填写报表时忙三四天,而平时则几乎无事可做。由于法院后勤部门的核心职能就是应付上级的检查和绩效考核,因此,大多数后勤部门一般只会在绩效考核或领导下来检查前几天特别忙(忙于临时突击“造”各种迎检材料),而平常则相当清闲。更有甚者,一些后勤人员平时上班根本见不着人影,签到后就忙个人私事去了。

实践中法院人员忙闲不均现象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多方面的:首先,忙闲不均问题本身是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公平的一种表现,其导致大量的人力资源被闲置和浪费。其次,由于业务部门的忙碌和后勤部门的清闲反差实在是太过明显,并且后勤部门人员虽然清闲但工资却一分钱不少拿,导致许多人想尽办法逃离业务部门、涌进后勤部门,从而又愈发导致后勤部门和后勤人员的过度膨胀,人员的过度膨胀又使后勤部门更加清闲,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再次,它会使许多处于较忙工作岗位的干警产生嫉妒和攀比心理,“凭什么大家拿一样工资,我整天累得要死,他整天无所事事?”一些干警甚至会因此心理失衡,进而会对本职工作消极应付、得过且过。最后,极个别审判业务部门干警在心理失衡状态长期得不到有效疏解的情况下会采取非正当方式自我调节,一些干警为了使自己比后勤部门多付出的劳动价值得到体现,可能会铤而走险、收取当事人给予的各种好处,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捞取法外利益。

(三)导致经费被大量浪费。法院每设置一个部门,就要为其拔付相应的经费,设置的部门越多,消耗的经费数量也就越大。前已述及,法院各业务庭室的经费普遍只有很少一部分被用作公用事务,剩下的大部分都落入了庭室负责人的个人腰包。因此,设置的部门越多,经费被浪费的也就越严重。

(四)部门过多,导致领导多,指挥干活的多,真正动手干活的人少。中国法院由于沿袭的是僵化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加上“官本位”观念的影响,各庭室负责人普遍把自己的工作职责定位于“主持本庭室全面工作”。所谓的“主持全面工作”,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只安排指挥、不具体动手,只旁观指导、不参与操作”。据笔者了解,目前,在中国的基层法院,各业务庭庭长们的主要工作是分配案件和审签法律文书,基本不办案或只办很少的案件(主要指院机关民一、民二、刑庭、行政庭、审监庭的庭长,派出人民法庭庭长普遍办理案件);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只庭长不办案,甚至连副庭长也基本上不怎么办案。各后勤部门的负责人一般也不直接办理业务,而是直接将相关业务分配给下面的工作人员,自己负责业务指导和事后审核。实践中,由于大多数部门领导都是只分活不(具体)干活,从而把自己搞得无比轻松,而下面具体干活的人却累得半死,由此形成了各部门内部严重的忙闲不均状态。事实上,在中国的各级法院,由于各种各样的“领导”数量实在太多,导致真正在一线干活、从事具体业务的人所占比例非常低。“一个干、一个看、还有一个在捣乱”,这是许多部门真实运行状态的生动写照。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一直反映的所谓“案多人少”矛盾,在笔者看来,不是各级法院的编制和人员数量太少,而是法院的管理和人员配置机制不合理、不科学,导致真正踏踏实实在一线从事案件办理工作的人太少了。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