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彻底摒弃“上下对口”的传统思维。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设置内设机构时至少应当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数量,二是相关案件的案源数量或相关业务的工作量。 1.就工作人员数量而言,截止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在编工作人员数量为1169人[1],各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数量普遍在400人以上,各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数量普遍在150人以上。而各基层法院的人员数量相差悬殊,最多的有五六百人,最少的仅有十几人,大多数基层法院人数在100人至200人之间。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一级内设机构约有30个,其平均每个一级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在40人左右;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的一级内设机构约有25个,其平均每个一级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一般在15人以上;各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级内设机构一般在20个以上,其平均每个一级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一般在10至15人之间;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在20至30个之间,其平均每个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只有5至10人,后勤部门的平均人数更少。因此,当前不考虑下级法院工作人员数量的实际情况而盲目要求“上下对口”设置部门的做法是严重脱离实际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多设几个部门对最高法院和各省高院来讲,仍然可以保障每个内设部门的基本人员配置。但对于广大中基层法院来讲,与上级法院在内设机构设置上搞“上下对口”有时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相关业务量根本达不到。而且,下级法院由于人员数量普遍较少,设置与上级法院对等数量的部门势必削减业务庭室工作人员数量,降低一线审判人员占法院工作人员总数比例,造成人员忙闲不均、整体办案效率下降等问题。 2.就业务数量而言,目前法院的许多内设部门虽然从理论上讲对于分权制衡或者案件的集中分类办理很有意义,但实践中在广大中、基层法院却面临着业务量严重不足的尴尬。比如,行政审判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类型,在理论上当然有单独设立行政审判庭的必要性,但现实中绝大多数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年审结案件不足50件,案源严重不足,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和闲置。再比如,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设置了司法技术科,从事委托拍卖、委托评估、委托鉴定工作,由于法院只是负责上述业务的委托、起一个中介的职能,工作量较小,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每年办理三四百件甚至更多的上述委托案件基本没有压力。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法院全年的委托拍卖、委托评估、委托鉴定案件总和也不过一二百件,这些案件即使由一名工作人员去办也是绰绰有余,但事实上相当多的基层法院司法技术科工作人员总数都在三人以上,造成人员闲置和浪费。因此,笔者认为,一些部门对于上级法院或者案件特别多法院来讲可能确实有单独设立的必要,因为其业务量已达到设立新部门的程度,同时其工作人员数量也足以支撑另行设立新部门。但在大多数中基层法院却完全没有必要对口设立相应部门,一是中基层法院人员数量难以承受,二是中基层法院相关案源或业务量严重不足。因此,建议摒弃目前“上下对口”的内设机构设置模式,赋予各级法院相对自由的内设机构设置权限,允许各级法院根据其工作人员数量和案件特点,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列举内设机构名称范围内自行决定设置几个内设机构和设置哪些内设机构。 [1]目前最高法院机关在编人员1169人,平均年龄40.4岁。其中,40岁以下人员598名,占全院机关总人数的51.2%,全部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博士98人、硕士315人。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