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关于两份判决书的报道炒得热呼啦啦的:一份是所谓诗意的判决书,另一份是引用了理论界和法学家观点的所谓的一等奖判决书。 报道中,赞扬声褒奖声占了上风,在这里,俺想舀瓢凉水泼泼,判决书要的是法和理,不是“炫”和“萌”。 我们都知道,打官司、进入各种诉讼是迫不得已的事情,在这个时候,由于结果未知,每个当事人身心疲惫、焦虑忧愁又满怀期待,哪个当事人还有功夫有心思满脑子诗情画意满面春风笑容? 我们都知道,判决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也是公文的一种。公文具有规定的统一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既然是公文是法律文书,它就要按照公文按照法律文书的范式和要求去制作,其谋篇布局需要观点鲜明,论据充分,层次清楚,逻辑严谨,要件具备。 试想一下,要是用散文或者论文的桥段去起草一份公文,是不是有点文不对题,驴唇不对马嘴,领导还不给你拍桌子瞪眼睛? 尤其是判决书,是定纷止争、明晰法律责任、决定生杀予夺的重要凭据,案件当事人从中可以看明白凭什么、为什么、是什么、做什么。 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依据法律和事实,用最通俗易通的语言最严谨的逻辑最准确的判断,阐释采纳不采纳证据或者支持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证明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也就是说,那些不识字的人或者不懂法律的人听到或者看到判决书,也能听明白看明白想明白。所以说,判决书的生命在于公平公正,判决书的质量在于析法说理。 然而,我们常常看到,个别的判决书制作粗糙,几页纸订得歪三扭四,公章盖得模糊不清不正,特别在析法说理方面尤为欠缺,有的逻辑混乱,大话空话连篇,有的寥寥数语,匆匆得出结论,省却了论证,让人看得晕头转向,不知所云。 司法人员可以诗意地生活诗意地工作,可以去写诗写散文,但是不可以诗意地审判不可以制作诗意的判决书。司法人员也可以学习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精研各种法学观点,可以在业余时间去撰写论文,但在判决书中只能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按照立法本意去阐释适用法律,而不是去罗列各种法学观点。 创新是推动司法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值得鼓励和提倡,但创新要按司法工作规律谨慎进行,不是出风头不能胡罗罗,不能雷不能炫更不能萌。否则会贻笑大方。 俺觉得,判决书需要具备两个要件,才算完美:一是形式要美。判决书要有一个统一的封面,注明“某某某法院判决书”。判决书的正文要规范,从标题到落款盖章都要符合公文的要求;另一个就是实质要件要实,就是说理要透彻通俗,从上到下从里到外都体现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也许有人问,我国不是历来倡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吗?是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动之以情不是煽情,晓之以理需要法理。 可以想象,当法官在庄严的法庭上声情并茂地念着富有诗意的散文般的或者是法学论文般的判决书时,案件当事人是啥样的心情,情何以堪? 呵呵,有感而发,纯属一家之言,权当娱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