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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霞访谈:民法典的生态化(中国网)_朝霞满天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碧水蓝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9
摘要:环境法学者杨朝霞:民法典的生态化 发布时间: 2016-12-17 17:08:02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毛明斌 杨婷 | 责任编辑:高绪朝 【核心观点一览】 ◆有人说 环境法学学者当中有 “ 法盲 ” ,但是不得不说的是,环境法学学者中也有 “ 科盲 ” 。 ◆ 从原
环境法学者杨朝霞民法典的生态化发布时间: 2016-12-17 17:08:02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毛明斌 杨婷  |  责任编辑:高绪朝

杨朝霞访谈:民法典的生态化(中国网)_朝霞满天

【核心观点一览】

◆有人说环境法学学者当中有法盲,但是不得不说的是,环境法学学者中也有科盲

从原理上看,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质,而属于生态破坏物质。

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以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环境法属于由宪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分工组合而成的组装型部门法。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属于原装型部门法。

环境法学属于方法论的学科,即研究如何综合运用宪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来解决环境问题。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维护生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如果把乌木视为自然资源,则老百姓拥有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并通过挖掘行为取得对自然资源产品的所有权,该挖掘者只需按照自然资源有偿取得原则交纳一定的费用即可。

自然资源是物的前身,它是自然状态的,可通过我们的开发利用行,通过我们的劳动把自然状态的自然资源变为我们人类经济社会系统中的物,由不太可支配的、具有公共性的自然资源变为特定的、可支配的、具有排他性的物。

法国最新修订的民法典对生态修复、生态损害赔偿及其公益诉讼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这是划时代的进步,值得我们借鉴。

民法典的生态化可分为六个层面,即不封口、开个门、搭个桥、筑个基、搭个架以及建个房

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自己能否找到学术研究的突破口,或者说能否找到环境法学研究的芝麻开门的密码。这不是环境法学的危机,而是环境法学学者自身的危机。

当前的环境法学尽管还不如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那么完善,一如才发明时的火车还跑不赢马车一样,但是它的未来,一定会成为一辆可以飞奔的高铁。

在当代中国,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者很有可能取得像类似钱三强、钱学森、邓稼先等两弹一星式的贡献,得到国家的重视,但是,在环境法学领域,我们才更有可能产生像屠呦呦那样能取得全球性、世界性、原创性的学术成果的学者。

务必确立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健康的三轮并行的系统理念,务必树立生态立国的理念,推进生态保育法治的主流化,均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健康型社会。

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重要的权利基础,是推动环境司法走出当前困境的主要法宝,是人类在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

生态保护补偿,是对为了保护生态作出特别牺牲、付出额外贡献的人的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而受损的人的补偿而不是对生态系统本身的补偿(不是生态资本购买)。其次,生态保护补偿是行政补偿而不是民事补偿,是行政补偿而不是行政补助和行政补贴。

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负责生态保护的专门机构,比方说生态保护建设部。

◆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使中国的生态文明理念能早日成为全球的主流话语,推进国际环境法从可持续发展时代进入到生态文明新时代!



【编者按】《民法总则》(草案)基本原则中创新增设“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即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关于“环境资源保护原则”的取舍,学界有不同的声音。

从环境权的角度、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从草案稿的完善、审议过程中,有无实然的“义务本位”向应然的“权利本位”的逻辑嬗变的可能?

由此,我们邀请到环境法学者杨朝霞教授谈一谈民法典中环境资源保护原则的取舍以及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网:据我们所知,多年来您一直从事环境法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工作,那么请您先来回顾下环境法学近年来的发展情况。

杨朝霞:中国的环境法学跟世界的环境法学发展一样,是以环境问题的出现为大背景的,尤其是在我们国家,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包括环境法的制定都是广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和推动的。我们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主要源于本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推动,具体而言有以下几大特点:

从产生的历史背景来说,环境法学具有典型的后发性或者滞后性。我们的环境保护始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我们的环境法学研究是在上个世纪、随着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制定和实施才开始的,到了80年代才有了环境保护法的本科生课程,1981年武汉大学建立了第一个环境保护法的研究所,1986年建立了第一个环境法学硕士点,1993年才建立了第一个环境法学的博士点。总体来说,环境法学的研究和教育是比较滞后的,与拥有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传统的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的历史无法相比。

从发展路径来说,环境法学具有典型的政策依赖性。我们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起源于环境法的制定,制定环境法就要着手环境保护法方面的研究,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制定,最初是以马骧聪为代表的老一辈专家、学者从当时的苏联环境法中学习、借鉴过来的,因为我们国家当时主要面临污染防治的问题,所以环境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污染防治法学的研究,直至现在依然如此。环境法学的研究成果或者研究的方向主要集中在污染防治法中,对资源保护法、对生态保护法的研究是明显不够的,或者说从学术研究的污染防治法的研究、资源保护的研究、生态保护的研究的三大块儿来说,存在着失衡或瘸腿现象,对污染防治研究得多(受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主导),对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研究得少,环境法学研究的政策依赖性很明显,深受国家环境政策大背景的强烈影响。

责任编辑: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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