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议就民事客体部分,对于环境、资源、生态以及对于动物增加特别条款。以德国民法典为例,修正案新增第90a条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规定。具体情况是:1990年8月,德国议会通过《关于在民事法律中改善动物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正案》,决定在民法典中增加三个条文,其中之一是新增第90a条:“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其中之二是在第903条新增:“动物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 环境、资源、生态,从属性、从功能、从特征等方面来看,与传统的物不一样,从物权法的角度,传统的物具有特定性、可直接支配性、排他性以及人工性,环境、资源、生态往往不具有特定性,只有较弱的可直接支配性,大多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非排他性,并具有典型的非人工性(自然性)。所以说,环境、资源、生态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有所区别的,应该予以单独列出来。举个例子,农民从地底下挖掘出来乌木,那么这个乌木属于谁的呢?如果把乌木视为一般的物,那么,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权属的规定,其最终属于国家所有,挖掘者只可取得由国家支付的必要费用。然而,如果把乌木视为自然资源,则老百姓有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并通过挖掘行为取得对自然资源产品的所有权。这样一来,挖出来的乌木其所有权应归属于挖掘人,其只需按照自然资源有偿取得原则交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因此,自然资源和物应该是区别开来,我个人有一个观点,自然资源是物的前身,它是自然状态的,可通过我们的开发利用行,通过我们的劳动把自然状态的自然资源变为我们人类经济社会系统中的物,由不太可支配的、具有公共性的自然资源变为特定的、可支配的、具有排他性的物。所以,我建议民法典总则将环境、资源、生态这类客体独立出来,做出特别的规定。就像杨立新老师的“法律物格”观点,把具有不同属性的自然体和普通物等客体分门别类列举出来,作出分别规定。 第三,建议在民法总则民事责任当中,规定环境资源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的责任。比如一审稿仅仅规定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建议建立关于环境、资源、生态受到损坏的独立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自然体修复与损害赔偿制度。在这方面,法国最新修订的民法典对生态修复、生态损害赔偿及其公益诉讼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这是划时代的进步,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网:民法典编纂的重启,必然推动其它单行法的修订进程,比如您对《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编的修订有怎样的见解? 杨朝霞:民法典的绿色化,不仅仅指民法总则的绿色化,尤其要落实到物权制度的绿色化、合同制度的绿色化、责任制度的绿色化当中,具体来说: 第一,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自然资源权作出特别的规定。自然资源与传统的物不同,且两者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自然资源又具有不同物的明显特征。首先,从权利的角度看,应该增加自然资源取得权这一权利形式。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基本可适用物权制度,但应该有所创新,比方说取水权、采矿权、捕捞权、狩猎权、采伐权等,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把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变成了个体所有的物,这就是新的权利制度——自然资源取得权。其次,关于排污权,在环境保护法里面,污染物的排放也是一种权利,即通过科技的运用、清洁工艺的使用,节约的一部分排污指标可以放到市场上交易,即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与物权有明显区别,建议作出特别规定。再次,关于物权的流转也存在生态化的空间。我们看这样一个案例,林权流转中某企业取得了林权证将林权证抵押给银行后卷款逃走,在本案中,林农没有了林权,而银行也很难实现它的抵押权,后果是不仅侵害了林农的权益、而且危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同时也不利生态环境保护(很可能无人可从事林业生态建设)。 第二,在合同法当中,进行合同制度的绿色化。即我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时候,要考虑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比方说,将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须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负责,否则需承担共同的污染侵权责任。总之,对合同的制定、债权的行使、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要课加环境保护的、公共的约束。 第三,对于侵权责任法而言,正在修订的侵权责任法编,有可喜的进步,但也还有需要加强的部分。原来规定的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并没有把生态破坏侵权列入到特殊的环境侵权责的体系当中。建议: 从侵权行为来讲,扩充生态破坏的原因行为; 从责任的范围来讲,对环境、资源、生态本身的损害要也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仅是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还要有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以及生态功能恢复期间的赔偿; 从责任的方式来讲,不仅仅要增加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等责任形式,还可以增加替代性赔偿、替代性建设等方式。能修复的就修复,能治理的就治理,不能修复和治理的则进行金钱赔偿;不能修复,不能治理,也无钱赔偿的,则以植树造林等其他生态保护建设行为替代财务性赔偿; 从环境损坏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来讲,要设立损害赔偿的保险和基金制度。比如,以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的基金制度来解决企业赔偿的风险问题,让受到环境侵害的老百姓的利益也得到及时的救助,也有利于受到严重影响的环境、生态的修复和治理。 中国网: 请您对民法典的生态化作下总结。 杨朝霞:民法典的生态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几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也是最底线的层面:“不封口”。譬如,在民法典的编纂当中,不能只规定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种权利,也要为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留下发展空间,比如对环境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