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层面:“开扇门”。即对环境保护作出开放性规定,并表述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问题,对动物的利用的问题。这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可谓范例。 在民法典的编纂中,也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的做法,对于环境保护、对于环境权、对于环境侵权等方面的内容,作出开放性的规定,为今后特别法的出台开一扇门。 第三个层面:“搭座桥”。这一层面比前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更进一步,即搭个具体的桥:“环境资源保护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个层面:“奠个基”。即将环境保护民事制度在民法典中打一个基础,比如说就环境权而言,在民法总则中明确确认环境权,对环境权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第五个层面:“立个架”。即将环境保护民事制度在民法典相关分则搭个框架,比如,不仅仅对环境权作出原则性规定,还可就环境权中的景观权、采光权、通风权、清洁空气权及清洁水权等作出全面的确认。 最后,第六个层面也是最高的层面:“建座房”。即环境民事制度在民法典中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编(专家建议稿)》建议将现行《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修改为“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不仅仅就污染环境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对生态破坏也规定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如此一来,对环境侵权的问题不仅仅搭了个框架,还建了一个具体的制度体系,可谓“建了个房”。这就是说,对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污染侵权、生态破坏侵权都有所涵盖,并就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责任实现的方式、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等等,作出全面的规定。 概括起来,民法典生态化的六个层面即为“不封口、开个门、搭个桥、筑个基、搭个架以及建个房”。 从总体上看,如果我们若能达到第三或者第四个层面,也算是一种可喜的局面。 中国网:环境法学做为一门年轻的学科,您觉得它的未来会是怎么样的? 杨朝霞:对于环境法学的前途,目前国内很多学者表示了忧虑甚至是焦虑。近两年来,2014年和2015年都召开了关于环境法学的危机的研讨会。当前,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还不够科学,传统法学比如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对于环境法学研究的侵占,这些问题使得学者们有着强烈的危机感,认为环境法学前途堪忧。尤其是,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七大法律部门的划分没有把环境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把环境法一分为二,将污染防治法放在了行政法当中,将自然资源法放到了经济法当中。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环境法是没有地位和身份的,这也更加加重了我们环境法学者对环境法学研究和对环境法学学科地位的一种担忧,一种忧虑。 这是不可忽视的残酷的现实的一面,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危机或者困境恰恰也意味着环境法学发展的空间和前途。 和传统学科相比,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外尤其是西方基本建立了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学者从国外借鉴和学习过来,再加以一定的创新,就是成果,但那只是细枝末节、比较小的创新,而环境法学不一样,放眼全球,环境法学研究也只有五、六十年的历史,即使国外也没有建立系统、完整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 这样的话恰恰给了我们空间,给了我们希望,给了我们机会。 所以,我觉得最主要的问题是,我们自己的学者能否研究出来,能否找到研究的突破口,或者说能否找到环境法学研究的“芝麻开门”的密码。这不是环境法学的危机,而是环境法学学者自身的危机。 具体而言,环境法学的前景可以概括为: 当前的环境法学尽管还不如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那么完善,一如才发明时的火车还跑不赢马车一样,但是它的未来,一定会成为一辆可以飞奔的高铁。 在当代中国,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者很有可能取得像类似钱三强、钱学森、邓稼先等“两弹一星”式的贡献,得到国家的重视,但是,在环境法学领域,我们才更有可能产生像屠呦呦那样能取得全球性、世界性、原创性的学术成果的学者。为什么?因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建都还没建立起来,我们中国的学者若能建构,则是中国学者对全球环境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界的贡献。我们有专门的学科和队伍,应该抓住这个机遇。 中国网: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了党章,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如今,适逢民法典编纂重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也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一名环境法学者,您对生态文明的未来有怎样的畅想呢? 杨朝霞:中国的环境法学者迎来了两个大的时代契机:一个是生态文明的时代契机,另一个则是依法治国的时代契机。这给我们提供了无限的机遇,作为一名环境法学者,深感无比的荣幸。总体来说,我对生态文明的未来十分乐观。当然,具体而言还要落实到行动上来。 第一,当前,抓住民法典编纂的契机,把民法典绿色化这么一个伟大议题真正落到实处。前面,我们提到了民法典生态化的六个层面,若能够在不同的环境领域实现第三个层面、第四个层面,能够对环境权予以确认,能够对合同法予以生态化,能够对生态破坏侵权行为予以确认,能够对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那么,将是法制建构进程中的伟大进步,甚至将迎来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革命性的胜利。 第二,从长远来讲,务必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首先,要从理念上予以更新。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不仅仅是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还有生态保护的问题必须解决。今后,务必树立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健康的三轮并行的系统理念,要树立“生态立国”的理念,推进生态保育法治的主流化,均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健康型”社会。。 其次,要将以污染防治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法》升级为以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育为中心的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