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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霞访谈:民法典的生态化(中国网)_朝霞满天(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碧水蓝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9
摘要:再次,就现有的资源法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渔业法及矿产资源法进行生态化的改造。我们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往往涉及到生态破坏、生态保护的问题,所以不仅仅要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要着力维护生

再次,就现有的资源法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渔业法及矿产资源法进行生态化的改造。我们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往往涉及到生态破坏、生态保护的问题,所以不仅仅要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要着力维护生态健康。比如矿产资源的开发,要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植被的破坏,开采过后,须就补充地下水、进行植被的恢复课加生态保育方面的责任和限制。再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仅仅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一个资源法,野生动物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的问题,野生动物更多的是生态要素而不是资源要素,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对野生植物的保护一定要树立生态保护的理念,对栖息地的问题、物种灭绝的问题、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增加相应的规定。当前,我们现正在进行森林法的修改,森林法的修订当中应当突破仅仅把它作为资源法来修订的局限,必须看到森林是重要的生态要素(森林生态系统居于五大生态系统之首,被称为地球之肺)。因此,我们要通过立法的修改,大力发挥森林的水土保持、气候调节、水源涵养等多种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平衡,提升生态服务,使林业建设、森林保护对生态文明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另外,要强化生态保育单行法的立法。当前,全国湿地保护条例尚在制定当中,要加强湿地保护法的研究;要将自然保护区条例升级为自然保护区法或者自然保护地法;加快国家公园体制改革的进程,推动国家公园法的制定;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研究,早日出台生态补偿条例,等等。最后,还要加强对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非环境法的绿色化,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在生态文明议题上的协调和配合。

第三,从制度层面来说,要建立系列的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特别是要大力推进环境权制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尤其是生态空间的用途管制)、环境移企制度(将污染地区的企业外迁,类似生态移民)、国家公园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政同责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重点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 环境权制度。当前,迫切需要确认环境权,在环境法、宪法、民法典中确认环境权。所谓环境权,即公民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环境权、采光权、通风权、安宁权和景观权等。要注意的是,资源权、排污权等与环境有关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并属于环境权的范畴,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也只是保障环境权实现的次生性权利而非环境权本身。从功能上看,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重要的权利基础,是推动环境司法走出当前困境的主要法宝。从地位上看,环境权是人类在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人类文明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发展到生态文明,从权利诞生的角度来看,每一个时代都有一种典型的代表性权利或标志性权利相对应。在原始文明时代,其代表性权利是成员权,依据成员权,弱者也能分得食物,可以说,成员权的存在,为氏族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铺平了道路。在农业文明时代,其代表性权利是地权,如果农地权得到合理的分配,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农业文明会就会比较发达的,反之就会导致社会的震荡和倒退。到了工业文明尤其是到了工业文明时代的后期,知识产权便成为了代表性权利。在工业文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影响工业文明发展的中心问题。只要知识产权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得到了有力的保护,便会大大促进工业文明的发展。到了生态文明时代,最重要的就是对环境权的确认,环境权若能得到确认,环境权若能得到保障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将会成功一半、甚至更多。当前,正是因为环境权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正是环境利益未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公众缺乏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和规范程序,以致各地接连发生此起彼伏的“邻避运动”。因此,建议尽快建立系统完善的环境权制度,不仅在环境保护法,在民法典、在宪法中也作出环境权的规定。

2.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这是指对生态红线的划定、生态红线的范围、生态红线的实施规定系统完整的制度。

3.国土空间的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尤其是生态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当前,生态空间往往被我们的生产和生活空间给占用,特别是将湿地破坏、侵占为建设用地、把草地破坏变为耕地的问题很是突出。

4.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概念的界定和理解方面。生态保护补偿,是对为了保护生态作出特别牺牲、付出额外贡献的人的补偿,是对生态保护有利的人的补偿而不是对生态系统本身的补偿(不是生态资本购买)。其次,生态保护补偿是行政补偿而不是民事补偿,是行政补偿而不是行政补助和行政补贴。因此,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建构,首要的是要切实厘清生态保护补偿与诸多的概念的区别,切忌把所有相关的概念都放到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里面。

5.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于对因环境污染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进行的赔偿,对环境本身受到的损害也应予以赔偿,进行治理、进行修复。

6.党政同责制度,政府问责制度。就环境问责问题,目前存在政治责任法律化和法律责任政治化的问题,在一线执法的人、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而真正有决策权的人却没有被追究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此外,上级环境督查和政府环境问责未能实现常态化,这也是一大问题。

第四,除了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法律如何实施的问题,为此,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监管体制改革。当前,环境保护领域正在进行垂直管理的改革,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的垂直管理体系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在此基础上还可再向前一步。从广义的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来说,当前最突出的是生态保护的问题,生态保护监管的职能被广泛分散到农业、林业、水利等产业部门。现实的问题是,产业的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职能是彼此冲突的、相互背离的,由产业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的职能是不太恰当的,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负责生态保护的专门机构,比方说生态保护建设部——负责制定生态保护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组织水土保持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特别是野生动植物)、湿地、生态公益林、草地进行保护、对整个生态空间进行用途管制等等,如此一来必将大大有利于缓解当前生态保护不足的落后局面。

第五,继续推进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和环境公益诉讼,加强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强化能力建设。

第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使中国的生态文明理念能早日成为全球的主流话语,推进国际环境法从可持续发展时代进入到生态文明新时代!

总的来说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崭新而复杂的时代命题,需要我们党政军民以及学者的多方参与,只有大家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才能把生文明建设不断推向新的胜利。

中国网: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学者介绍:

杨朝霞,环境法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参与《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0多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作为专家近20次做客中央电视台、辽宁卫视及北京电视台等,接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网等媒体100多次采访。

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出版著作和教材近10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各类课题10多项。

责任编辑: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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