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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霞访谈:民法典的生态化(中国网)_朝霞满天(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碧水蓝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9
摘要:从研究内容上看,环境法学具有典型的时代性和创新性。如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对代际公平的提出、对环境权的研究,这些都是传统的法学所没有的理念或者概念,尤其是对环境权、排污权的研究,与传统的法学理论有

从研究内容上看,环境法学具有典型的时代性和创新性。如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对代际公平的提出、对环境权的研究,这些都是传统的法学所没有的理念或者概念,尤其是对环境权、排污权的研究,与传统的法学理论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说是法学的革命。

从研究工具上说,环境法学具有典型的科技依赖性。因为我们的环境法学研究主要是对环境法的研究,而环境法具有典型的科学性,比如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损害的鉴定等,这些都是具有比较强烈的科技性,如果没有良好的科学基础,不太懂生态学的知识、不太懂环境科学的知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不太懂,环境法制定不好、环境法学也研究不好。曾经有人说环境法学学者当中有“法盲”,但是不得不说的是,环境法学学者中也有“科盲”,缺乏扎实的自然科学理论知识,比如说二氧化碳是污染物质(从原理上看,二氧化碳对人体、财产以及生物没有直接的污染危害性;二氧化碳的排放具有不可避免性,不可能像污染物那样可实现超低排放甚至零排放;最后,二氧化碳是植物光合作用的基础,具有直接的有用性。可见,二氧化碳通常不属于污染物质,只有在下水道、地下溶洞等特殊环境下,才可能成为污染物。但是,二氧化碳导致地球表面热平衡失调,使得气温升高、海平面上升,乃至破坏整个地球生态系统,从而影响生物和人类的生存发展,因此,二氧化碳应属于生态破坏物质)。

从研究主体上看,环境法学具有研究队伍的专门性。与以美国、德国等为主的西方国家主要是由传统法学转向环境法学研究的学者相比,我们国家有一个专门的环境法学研究会等学术共同体,专门的硕士点、博士点,专门的环境法学二级学科,还有一支强大的环境法学者队伍进行专门化的研究。

从研究方法或者规范法学研究来说,环境法学研究具有基础法学学科的综合性或者融合性。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以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环境法属于由宪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分工组合而成的组装型部门法(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属于原装型部门法)。因此,研究环境法学,必须综合运用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宪法学等各个学科的知识和原理。正如前面所说的,如果传统的部门法或者法理学没学好的话,很可能会成为“法盲”。环境法学要研究好、环境法要制定好,必须要对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能够融汇贯通、得心应手,只有“打通任督二脉”,方能达致学术研究上的自由王国。因此,可以说,环境法学属于方法论的学科(研究如何综合运用宪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来解决环境问题)。

从研究成果来说,环境法学具有青涩性、不成熟性或者幼稚性等特征。环境法学虽然研究成果很多,有个比较庞大的队伍,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在法学界建立有足够影响力的环境法学的理论,也没有真正构建我们自己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比方说无论是环境权还是调整轮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没有成为新的、对传统的法学具有挑战性、众所公认的权威的理论。

中国网:您有一个学术观点“法律生态化”或者“法律绿色化”,那么,从您的角度,如何评价《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即“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杨朝霞:法律的生态化或者法律的绿色化的概念,最开始是由我们国家的马骧聪先生从当时的苏联引进过来的,它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不能仅仅靠环境保护法等专门的环境立法,还得靠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宪法等其他法,也就是说,传统的部门法、非环境保护的相关法也得有相应的规定,至少不能相冲突。只有环境保护法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宪法等形成统一的内在协调的法律体系才能对环境形成有力的保护。

对于《民法总则》(草案)第七条的规定,当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无论是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义务的履行以及民事责任的实现都得克加环境保护的外在的限制或渗透。举例来说,我们的传统民法有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按所有权绝对原则,我的废弃物可以随意排放到沟里,甚至饮用水源地,我的污染然物可以随便排到地下溶洞、地下水里,有毒有害的物质也可以随便排放到大气里面。然而,按照生态文明的要求,这当然是不可以的。也就是说,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活动课加一定的外在的限制,使之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对于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可以删除,认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可以放到公序良俗原则里面,我不敢苟同。从理论上讲,从应然的角度来说,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确实可以归到公序良俗里面,但是,从实然的角度说、从目前来说,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还没有成为整个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这个环境道德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在当前阶段,我们还有必要将这个主题凸显出来。比方我们现在说的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的协调发展和绿色发展,从理论层面讲,协调发展是可以涵盖绿色发展的,但为甚什么还要说绿色发展呢?这是因为我们绿色发展的任务具有紧迫性,有必要专门列出来。因此,在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当中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作出的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的。

进一步讲的话还可以再扩充一下,草案稿中该条的基本原则仅仅提到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缺失了维护生态这一项。生态文明建设的三大任务包括解决污染防治的问题、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解决生态失衡的问题,即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维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三大支柱,缺一不可,所以,建议将该条进一步完善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维护生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中国网:您对《民法总则》(草案)中的其他的章节、条款有没有一些建议?

杨朝霞:此次民法总则的草案审议稿,除了前面提到的第七条基本原则,还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了恢复生态环境这一责任方式,这是积极的一面。从环境法学学者的立场来说,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

第一,建议明确地确认环境权,即在民法总则中,我们的民事权利不仅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也包括物权、债权等财产权,还包括享用良好环境的环境权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

责任编辑: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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