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开始,根据单位的单排,我也参与、组织或者协调基层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工作,到现在为止已经12年了。 在2012年,我曾经申请并顺利完成了一个省级课题,从实证的角度对基层司法机关考评机制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 今天早晨,在“法眼观察”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上里巴人写的原创作品《数据考核,法院的流行病》一文,于我心有戚戚焉。于是再扒拉出来,说道说道。有点长,别嫌烦哈。 被考评过的人都知道,工作考评犹如一根看不见的绳子,一根刚解脱,另一根又套上,让你一年到头不得安生。 我的主要观点就是,必须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根本就没有可比性,不能用办案数等进行打分排名。基层司法工作考评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只能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完善。但是无论怎么变化,以人为本,理性、平和、规范、文明的执法考评导向和理念不能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指导思想不能变,以“履职尽责”为核心的考评内容不能变。 首先,对基层司法工作不应当考核而应当用考评。考评与考核是一对近义词,但是也有明显的差别。单从词义上讲,考核,其含义是“考查审核”,“考查”是指用一定的标准来检查衡量,“审核”是指审查核定(多指书面材料或数字材料)。考评,是指考核评议。评议是指经过商讨而评定。从上面词义我们不难看出考核主要侧重于审核、数字的累加,考评则既要审核又要评议、评价。 照此理解,有些称谓就不够准确,如我们通常说的绩效考核严格意义上应称为绩效考评。因此,执法考评是执法考核与评价的有机统一,不能只考核不评议,也不能只评议不考核。明白了这些,我们在制定的考评办法就会更加科学规范。 其次,应当树立正确的执法考评理念和导向。在执法考评中,无论是决策者、执行者还是被考核者,都要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理性平和、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简单易行、无干扰等理念。其中理性平和、无干扰最为重要。 理性平和,要求制定的考核标准符合基层司法机关办案特点规律,考评者、被考评者能够正确看待执法考评,心平气和地接受考评和考评结果。无干扰,一方面,要求考核者在考评时尽量不要影响到基层司法人员正常的执法办案工作;另一方面,执法考评尽量不要增加基层司法人员的心理压力。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平时不严格要求,把迎接执法考评和平时的执法办案人为地割裂开来,搞成“两张皮”,遇到考评就搞突击作战、加班加点,迎接考评反而成为额外的负担。 执法考评应当树立这样一个导向,就是加强执法考评,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基层司法机关和基层司法人员理性、平和、规范、文明、全面地履行法定职责,推动司法工作科学发展,而不是单纯地为了评先树优。 第三,正确地把握基层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简单地说,基层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是“送上门的工作”,大多数是被动地启动办案程序。基层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就是履行法定职责,只要职责履行得全面正确,执法办案就是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基层司法机关的这种执法办案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基层司法机关的执法考评是“履职尽责”考评,这是建立基层司法机关执法考评机制的基础。 第四,科学界定执法考评的范围和内容。执法考评考什么,这是基层司法机关执法考评机制建设的关键。我认为,要让各基层司法机关具有可比性,应当找到一个平衡点。履行好法定职责就是执法考评中最好的一个平衡点。这样做的好处是,将一些或然性的或者是理想化的考评指标作为基层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必须完成的任务而不作为一项单独的考核指标,可以避免基层司法机关为了片面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帮助干警树立理性规范的执法办案理念。 第五,科学制定执法考评的标准。目前,考核基层司法机关主要参照最高机关制定的业务考核标准进行。我认为,最高机关制定的考核标准是针对省级机关的,有些指标不适合司法机关,该取消的应当坚决取消。比如,应当取消人均办案数这一计算方式。应当把基层司法机关必须完成的任务作为一个基础分,因为这是基层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如不管基层司法机关每年受理审查多少件刑事案件,都是基层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这样设置,就可以让基层司法机关站在同一个执法考评起点上;应当取消或然性考评指标。等等。 第六,合理运用执法考评结果。执法考评的项目,有的可以用数字来表示,有的不能用数据来衡量。我不赞成对执法考评进行排名,但是可以对执法情况作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等几个等次的评价。执法考评结果只能作为评先树优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