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昭雪,可喜可贺! 当所有人都知道那是个冤案时,冤案才得以昭雪,当然同样可喜可贺! 但这不是法律的胜利,因为按照法律,这样的冤案首先不该发生,其次如果发生了,也早就该纠错了。 不该发生的发生了,早就该翻案的拖了这么久才翻过来,一众法律人等却争相总结的总结,表功的表功。是怕错过了这个扬名的机会,还是对法治的期待如此之低? 这些年,司法为民新风吹拂,纠正了不少轰动全国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但在纠错的过程中,法律手段的意义主要在于履行程序,走走过场,真正给案件带来转机的无一例外都是媒体的介入和全国人民的关注。法律人士的奔走呼吁当然居功至伟,但一定要有自知:这不是决定性力量,所谓的“正义昭彰”主要是靠媒体和“人民”的帮忙实现的! 而靠公众关注和人民帮忙实现的东西还能叫做“法律正义”吗?全国人民都认为该怎样办的事,最终果然那样办了,这不是法律问题,这叫“民心”! 民心所向,决定历史,并且“民心”主要是用来决定历史的,用“民心”去纠正冤假错案,那么,还要法律做什么用?法律该干的活没干好,搭上全国人民,提高了制度成本,浪费的珍稀的“民心”资源,如此下去,人民别搞生产了,都去办案吧,这还了得! 人民胜利了!人民胜利之时应该欢呼,但“人民”替“法律”出头,去干平反冤假错案这种破事儿,法律却只应该谦卑地道歉,就象惹祸的小兵向替他“平事”的将军道歉一样地道歉,然后努力改造自己,保证以后不再犯错,省得人民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总是“分心”。 冤假错案不断发生,原因很复杂,刑讯逼供、无罪推定等等,都分析烂了。但这些都不是问题的核心,核心其实只有一条,那就是:办案人员与案件本身的利益未能实现切割。 所以,你发现公安人员在办案时,聂树斌是不是真凶不重要,赶紧结案邀功才重要;真凶出现后,如何纠正冤假错案不重要,确保办错案的相关人员免责最重要。 也正是那些将案件做成政治任务和对上邀功的砝码,后来又出于个人目的极力阻挠案件再审的“人”,以及这些“人”的功过得失和利益权衡,才是制造冤假错案并且使冤案迟迟不能平反的根本原因。 当“那些人”将个人的利益参与到案件中的种种之后,被告、被害人、证据事实、法定程序等等,都不再是规则、不再是手段、不再是目的。事已至此,程序正义、无罪推定、权利保障又能如何? “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决定一切的根本,管住“人”才是防止冤假错案之上策。 要相管住“人”,还得回到核心问题上去,就是要斩断办案人员与案件之间的利益联结,让有决定权的人无法从中谋利,让能够从中谋利的人不能决定利益的归属。概而言之,也就是要彻底剥离案件侦查机关的司法属性,将侦查过程中的裁判权交给法院行使,同时还要加强现行宪政体制下的检察约束职能。 说直白一点: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无罪推定”的意义,远远抵不上对办案人员实行“坏人推定”的意义大。 当然,这一切,除了人民和党首先需要同意之外,还必然依赖于一个相对独立,能够基本超脱于案件本身利益的司法机关,这样的司法机关如果不能是一个足以与党权、行政权相抗衡的机构,那么,在加强党的领导的背景下,也应当是一个党内地位很高、拥有国家核心权力之一的司法机关。 它的地位至少不能比与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低。 然后,让这个机关去尽力地多做一些维护法律正义的事情,给社会创造一个在需要时能脱离开个人利益或其他低级趣味,而专心致力于“公正和良善”的人文环境。 免得当所有人都知道那是个冤案时才去纠正它,还动不动劳烦“人民”出面。“人民”那么累,法律上的事以后还是尽量少让“人民”操心吧。 这也是我一直认为当前体制下应当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的党内地位的原因之一。(文:人半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