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文彬 就在今天,长达22年之久的聂树斌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罪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再审改判无罪,此案终于尘埃落定。但此案影响之大、涉及范围之广、耗时之长,可谓前所未有。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高院判决内容来看,笔者可以解读出以下几点内容: 一、有罪供述不等于有罪判决 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少办案人员很看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甚至将有罪供述当作“证据之王”,一旦获取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再与其他部分证据材料相一致、相印证,就认定为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而在本案当中,最高院判决内容认定“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由此可见,最高院否决了有罪供述等同于有罪判决的逻辑。如果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或者有罪供述与其他主要证据相矛盾等,是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能否作为定罪的标准与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有罪的标准与要求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在本案中,最高院判决认定“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由此可见,如果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标准应该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不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能降格以求、降低定罪的证据标准。但在中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案件控方收集有罪的证据材料难度很大,个别法院、个别办案人员将定罪的证据标准降低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这也许是当时的国情使然,这也是应然与实然的区别。 另外,最高院判决认定无罪的逻辑是清晰的。“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换言之,原来的定罪判决既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应然标准、高要求),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最低标准(实然标准、最低要求)。达不到上述证明标准的,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法院只能宣告无罪。 三、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很多人认为,最高院已经宣告聂树斌无罪了,这一迟到20多年来的无罪判决应该是宣告正义实现了吧!在法律人士看来,这一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尽管这是一个正确的判决,但这个正确的判决迟到20多年,聂树斌生命早已无法挽回,聂树斌的亲人长期以来面对此案的痛苦折磨,追责的问题还任重道远。 四、聂案是错案还是冤案?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高院判决书来看,聂树斌案是因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判决无罪的。换言之,本案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聂树斌作案,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排除聂树斌作案;换言之,原判认定聂树斌有罪的证据材料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最高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聂树斌无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从法律规定来看,本案认定为错案(法律意义上的错案)更为准确。 五、错案追责刻不容缓 “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要实现司法正义,一方面在于公正司法、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另一方面更在于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如果对制造错案、冤案的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员不依法追责或追责不力,那法律的尊严何在?如何能制约以后人为的冤假错案发生?因此,冤假错案的追责问题是关乎正义的重大问题。当然,错案追责也得依法、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