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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反对单方出卖共有房,买方诉请过户不支持?未必!_北京杨文战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杨律师说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30
摘要:实务判例解析: 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未过户时配偶反对,法院一般不支持买方要求过户的诉求。但并非每起案件都会得到支持,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判断结果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作者/杨文战律师 转载请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实用法律知识》微信号 lawyerywz 房

实务判例解析: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未过户配偶反对,法院一般不支持买方要求过户的诉求。但并非每起案件都会得到支持,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判断结果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作者/杨文战律师 转载请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实用法律知识》微信号 lawyerywz

配偶反对单方出卖共有房,买方诉请过户不支持?未必!_北京杨文战律师



  房屋买卖纠纷中,经常出现签约后房主的配偶以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这时能否支持买方取得房产呢?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法院主要审查判断条件有以下三个: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依据上述规则,如果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又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的,且具备善意的特征,才能支持买方取得房产。但如果房产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使价格合理且买方符合善意特征,也不能支持买方要求过户的主张。买方无法取得房产,只能向卖方索赔。

那么是不是在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产且未及过户的情况下,只要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反对,就不支持买方要求过户的诉求呢?也不绝对,我们看一份北京法院的判决。

[判决案情]20160113民初2796

原告罗某向北京顺义区法院起诉称1999103日与刘某签约,以4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某名下的房产,当天一次性付清房款,刘某打了收款条。后多次联系刘某办理过户手续,刘某不配合。因此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罗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包括:1、双方是同事,自己无意卖房,是罗某强烈要求买,且是在酒后签约,罗某说该房市场价也就值四万,自己不太清楚市场价,就签了罗某准备好的协议并收了钱。之后自己找中介了解,发现该房当时价值七万左右,自己被罗某骗了。2、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原告也是明知的,但原告故意在酒后且自己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协议,出售无效。

为证实自己的说法,刘某提供了一张19981月某小区的购房发票,称该某小区和涉诉房屋的房价差不多,1998年房价已达到了一千五百元往上,但自己卖给罗某只时有每平米800元。说明原告故意与被告签了一份显示公平且带有欺诈色彩的协议。

第三人陈某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收到传票才知道房子被卖了,我主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陈某提交广东省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陈某长期居住在该村照顾家人。对涉诉房屋被卖之事也不知情。刘某称其告知第三人房屋一直在出租。

罗某称不存在欺诈情形,当时要购买的人不止一个,自己出价是最高的。

法院审理查明:

争议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为刘某与陈某婚后1995年刘某向单位所购福利房,按单位规定住满5年后方可出售。刘某与罗某于1999103日签订《协议书》将涉案房屋出售,协议售价为43000元。当天刘某收取罗某全部购房款。199910月底至今,罗某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内,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由罗某持有。

法院认定及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主张与涉诉小区同为边缘小区的的房屋成交的价格比争议房屋高出一倍。但是两小区在实际位置上有所差异,且涉诉房屋为单位福利房,并不能证明罗某在与刘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

陈某主张直至得知本案纠纷时才知晓涉诉房屋已卖,房屋被卖近20年不知情的主张有违常理,法院不能采信。

综合以上事实,20166月,顺义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驳回了第三人的诉求。

(以上资料整理自2016011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

 [判例分析]

  在一方签约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如果房产还未过户,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买方要求过户的主张。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张为什么不被法院采信?为什么买方的诉求会获得支持呢?

从判决来看,杨文战律师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刘某主张罗某有欺诈行为不成立。

责任编辑:杨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