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方式的“四种形态”是王岐山在福建龙岩调研时首次提出。经过修正,正式写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六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即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坭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法律化是全面从严治党法治化的信号,是治病救人的具体化,是监督执纪的重要抓手,它直接带来的就是执纪监督方式的改变。核心是纪法分开,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抓大放小,防止出现“不查是孔繁森,一查是王宝森”的现象,从小处抓起,从细微入手,永保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是审查重点由“盯违法”和“盯违纪”转变。突出违反《纪律处分条例》中“六项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重点盯住“三方面人员”,即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突出对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体现党纪特色,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二是审查方式要由“深挖细查”向“快查快结”转变。保证质量是前提,缩短时限是要求,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杜绝一个线索一查就是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问题。一个线索要抓住主要问题、主要问题的主要方面,查清主要违纪事实,需要党纪处理的,及时审查做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情节轻微的,及时约谈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事件。 三是审查文书要由“法言”向“纪语”转变。把纪律挺在前面,我们的执纪文书也要充分体现执纪的特色,不能出现以往执纪文书与执法文书混同的现象。围绕“六项纪律”分类排列,分类表述,将违纪事实与违法事实分开表述。文书要用“纪言纪语”,体现纪律审查特色。 四是后续工作要由“案结事了”向“综合施治”转变。“四种形态”的初衷是为了教育挽救干部,是为了建立一个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就案办案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打破这种办案模式,必须做到既要查清案件事实,严肃处理当事人,又要扩大眼光,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既要把案件搞清楚,还要剖析问题根源,找到问题的症结,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止出现类似问题;既要警示个人,也要警醒大多数,按照“条例”要求,对几种特殊的案件公开点名曝光,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