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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的“真实死因”_民大李凯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民大李凯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9
摘要:贾敬龙的“真实死因” 贾敬龙已被执行死刑,本案按理来说应该告一段落,但它所引发的思考还未停止,至少在我来看是这样的。我对该案的关注,确切来说是始于车浩教授与邱兴隆教授关于贾敬龙该杀不该杀的论争,车浩是我的圈内好友,我们平时素有邮件和电话往

贾敬龙的“真实死因”

贾敬龙已被执行死刑,本案按理来说应该告一段落,但它所引发的思考还未停止,至少在我来看是这样的。我对该案的关注,确切来说是始于车浩教授与邱兴隆教授关于贾敬龙该杀不该杀的论争,车浩是我的圈内好友,我们平时素有邮件和电话往来,邱兴隆教授是我们共同的学术前辈,是令人敬佩的学者。我不是要在他们中间选边站队,只是想就贾敬龙的“真实死因”谈一些自己的“超法规”的浅见。

 车浩教授在《南方周末》的文章里,从被害人过错的角度谈论了贾敬龙案的一些观点,这是一篇逻辑严密,视角新颖的佳作,但最后被人认为他在为最高法背书,论证贾敬龙该杀的合理性,就这一点来看,我要为他鸣不平,因为我在文章的文字和观点里面没有看到这样的表述,但综观全文后,我们又会发现,车教授似乎也不冤,因为他的文章的确会让人产生贾敬龙该杀的倾向。邱兴隆教授的文章名为“车浩教授,你凭什么说贾敬龙该杀?”文章处处与车文针锋相对,从自首坦白的认定到被害人过错的理解,从程序法到实体法,从人治到法治的理念,应该说,邱文也是一篇佳作。两篇文章看起来似乎都有道理,但贾敬龙到底该不该杀呢?我想,贾敬龙的真实死因是,他在错误的时间(大年初一)、错误的地点(春节团拜会现场)杀了人。

我在新闻里看到了最高法刑三庭的负责同志认为贾敬龙应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理由是:1、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2、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3、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4、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我个人认为,前三点理由都不太重要,请大家注意,我说的不太主要,不是说这三点理由在所有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定罪量刑不重要,而是指的在“贾敬龙该不该杀”这一点上不太重要。换句话说,贾敬龙被判处死刑的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第四点。我们大家知道,春节是数千年来国人最为看重的节日,没有之一,这是因为春节意味着阖家团圆,意味着祥和如意,对绝大多数国人来说,春节的假日恐怕是最为开心、暖心的。一旦在这样的时空下实施犯罪,就很容易在法官的心里“罪加一等”。

一直以来,我们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硬性标准,也没办法制定这样的标准。换句话说,在一个恶性案件中,法官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往往出于自己的内心确信,也即,当法官认为被告人的犯行足够恶劣,足够判处死刑,而刑法又明文规定了对这样的行为可以适用死刑的话,那么就可以依法对其判处死刑,这没有一点问题。而什么样的行为是足够恶劣,足够被判处死刑,我想,这要看被告人的犯行是否触犯了法官的心理底线,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讲人情世故,所以,当一个人的犯行触碰了国人(当然包括法官)的心理底线,那么他离死刑就不会太远。而贾敬龙的犯行恰恰就触碰了这一底线。我之所以说前三点原因在本案中不重要,就是因为,我们很容易找到被告人预谋已久、手段残忍并暴力抗拒抓捕的案件,但请大家梳理一下,这么多年来有没有一个在大年初一、有着数百人的新春团拜会现场持枪杀人的案件,我知道的只有贾敬龙案。说句极端点的话,如果贾敬龙换个时间、换个地点把被害人给杀害了,恐怕都还有一线生机。所以,如果按照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的观点,法律的源头在于民族精神,实证法不是硬生生被创造出来的东西,而是逐渐的有机成长的结果。所以,如果拔高一点,贾敬龙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是根植于我们的民族精神之中的。如果说这样的关联有些牵强的话,也可以表述为:“贾敬龙之所以被判处死刑,是由于他的犯行触犯了国人数千年来所形成的团圆和谐观念,而这一观念在春节大年初一的日子,在新春团拜会的现场体现得尤为明显!”

责任编辑:民大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