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贾敬龙死刑,是严格依照法律,在对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在讯问贾敬龙,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后作出的。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本案被告人贾敬龙系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于该村南华路6号。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对北高营村进行拆迁改造,并于2010年6月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拆迁工作由北高营村村委会统一规划、按同一标准实施。 2010年11月10日,南华路6号户主贾同庆(贾敬龙之父)与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并按协议,从村委会取得平价房一套、置换房一套后,搬离了旧房。但贾敬龙拒不听从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规劝,不同意从旧房搬迁。 2013年5月7日,北高营村村委会按照统一拆迁规划以及事先与贾敬龙之父贾同庆签订的拆迁协议,对贾同庆家的旧房实施拆除,导致双方发生冲突。贾敬龙遂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产生怨恨,并预谋对何建华实施报复。 2014年10月,贾敬龙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及射钉弹药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试验,使射钉枪可以直接发射,射钉可以穿透一公分厚的木板。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凌晨4时许,贾敬龙驾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准备举办春节团拜会的会场,将车停在会场附近后步行返回到租住处。当日上午9时许,贾敬龙从租住处携带三把射钉枪和一把经鉴定属枪支的仿真手枪,来到春节团拜会会场,持射钉枪当众朝从主席台上给群众拜完年走到台下的何建华的后脑部射击,射钉贯穿何建华颅脑,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现场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村民张瑞国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张瑞国冲撞。村民金庆昆、何志辉、何志轩等人见状后驾车追赶,并将贾敬龙驾驶的汽车撞停。贾敬龙下车后高声拒捕,持枪恐吓前来抓捕的村民,并朝村民开了一枪。后追赶的村民将贾敬龙制服,公安民警赶到并将贾敬龙抓获。 问:被告人贾敬龙确属“罪该处死”吗? 答:“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就是要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证更准确地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故意杀人犯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对故意杀人的罪犯在决定处以何种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首先对是否罪应处死作出裁量,根据罪恶程度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其中,对罪恶严重,特别是对蓄谋报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依法严厉惩处。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贾敬龙即属于法律规定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贾敬龙因对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旧房被合理拆迁不满,在事过近两年后,蓄意报复,当众用射钉枪将被害人杀害,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具体来说: ——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本案与突发性激情犯罪,即一般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在情绪冲动、一时失控下引发的突发案件不同,贾敬龙对以往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矛盾记恨在心,蓄意报复杀害被害人何建华。为实施杀人,贾敬龙做了近两年的准备,精心策划杀人活动,包括准备杀人凶器,选择杀人的时间、地点,直至实施杀人犯罪,反映出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 ——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涉枪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犯罪。为实现故意杀人,贾敬龙事先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以及射钉弹药等并进行改装试验。经他改装后的射钉枪装弹后可随意发射,且威力大,射出的钢钉能打透五合板,足以达到其所追求的杀人目的。 贾敬龙作案时携带三把装好弹药的射钉枪,以及一把具有杀伤力经鉴定属枪支的仿真手枪,在被害人何建华身后持射钉枪对其头部射击,射钉贯穿被害人头部后,存留在被害人右面部,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 ——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贾敬龙杀人后驾车逃跑,村民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村民冲撞。贾敬龙所驾车辆被村民驾车拦截、撞停后,不仅拒捕,而且下车持枪恐吓追赶的村民,并开枪射击。其对村民开枪拒捕的行为反映出对社会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春节是我们中国人最重视、最重要的传统节日,而贾敬龙却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互相团拜、自排节目演出的欢乐喜庆时刻,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案件一审时,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向法院联名请愿,强烈要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严惩贾敬龙。 问:贾敬龙作案后是否具有投案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答: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主动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投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或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等情形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贾敬龙在作案当日,实施作案前的凌晨2点多,在其手机上编写一条反映其作案杀人的短信存在草稿箱中,其中虽有“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一句内容,但其在作案前至案发后,始终未向外界发送该短信。其前女友吕某某证明贾敬龙在作案后逃跑途中给其打电话,只是讲把何建华杀了,说完就挂断电话,并无要投案自首的表示。贾敬龙逃跑被群众驾车撞停后不仅没有表示要去自首,反而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再过来就打死你们”,并向群众开了一枪,直至被群众制服、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贾敬龙也没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故贾敬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问:本案中,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存在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