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而要出色的完成这些任务,承担检察改革的重大使命,检察人才的培养是至关紧要的一环。 分析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会发现,“审判”应理解为“审”+“判”,所谓“审”是指对立案前的证据线索审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调查、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审查等以证据为证据为核心的司法活动;所谓“判”就是在“审”的基础上,对案件程序和实体形成的内心确信,并以法定形式作出判断,包括侦查终结报告、公诉案件审查终结报告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审”、“判”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作出审查和判断。从这一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或剥夺检察院对法庭的审判监督权力,而是对检察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高标准的定位必然对检察干警的业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职侦条线为例,随着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加强,专业的对抗使得侦查相对封闭的状态将被打破,这对职务犯罪“少证多供”的办案模式产生颠覆式的变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数据资源,同时也对侦查人员的技术素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言词证据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这就要求侦查员从幕后走向前台,这些无疑对侦查人员综合业务素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改革是在原有基础之上进行的渐进式的改良,尽管改革让不少中层领导从新回到办案岗位,但在没有形成新的合适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成长路径规划前,一些年轻的检察官在看不到“合理的”职业期待时,不免为自己的发展担忧。在一项关于“员额制”实行后检察人员心理方面的调研显示,一些已经工作5、6年的优秀干警对当前的员额制持观望或悲观态度,普遍认为自己五年过渡期内没有入额希望,并且比较排斥调岗锻炼的机会,认为调岗后不利于自己进入员额,这似乎也从侧门反应出检察人才的培养有可能走入“专门化”的陷阱。 检察人才的成长有其特殊的规律性,根据检察权的运行模块划分,大致可分为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检察、刑事监督和综合业务管理四大块,前三块的业务性较强,其培养人才的模式主要是通过“师父带徒弟”的形式,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来培养人才,这是检察人才培养的主阵地。综合业务监督模块由于对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要求较高,且需要对各项检察业务都比较熟悉,其主要为检察长决策提供智库参谋功能和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全院检察业务进行节点监督管理,因此业务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应以本院检察业务专家为主,配备少量的助理人员。故此承担人才培养的任务基本是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检察、刑事监督三大模块的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长远工程,应以建立职业化、精英化的检察队伍为导向,并保证检察人才能够切实留在一线办案。这就要求畅通检察官的晋升路径,做好履职保障和提高相应的职业待遇,因此检察人才的培养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由各方的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