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官》观后感 2、后来,夏静茹成为了金铭山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金铭山涉嫌指使他人制造车祸杀害其妻子,同行的有夏静茹,从此时起,夏静茹就成为金铭山数起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的一种,那么,夏静茹就当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回避了。在剧中,发生车祸之后,更是激起了夏静茹的正义感,坚决查办了金铭山贪腐案,在出现法定回避情形时,夏静茹却没有申请回避,这是明确违反刑诉法的。 从上款的规定而言,似乎只要夏静茹刚正不阿,仍然是可以不用回避金铭山贪腐案。但司法实践上看,这并非上佳选择,可以从以下三点阐述。 1、法治是制度之治。夏静茹是片中的主角,也就是一幕戏剧中的英雄,在过去的人治时代里,这样的英雄人物自然是社会公认,民心所向。在法治社会里,这样的英雄人物当然也是需要的。只不过,法治与人治存在的重要区别是:在人治社会里,正义的实现主要依赖于英雄的品德和才能,如刚正不阿的包拯执法如山;在法治社会里,正义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司法工作人员公正执法,不仅注重实现实体正义,更注重程序上的正义,如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制度不仅是指实体性规则,也包括程序性规则。因此,惩治犯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执法者的选择上:一是要依赖正直的司法职业人员群体,而不能是个别的英雄人物;二是每一位参与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均应与案件当事人保持独立性,不得存在能够引起合理怀疑的恩怨纠葛。 2、正当有情感需求。金钱、权力、感情是人类进行社会生活的最主要的几种动因,人的大脑会分泌多巴胺,人类也就有了爱恨情仇。司法工作人员是人群的一种,心理状态与常人无异,并不存在多大的特殊性。在剧中,赵军检察长不同意夏静茹的两次回避请求,并要求夏静茹做出正确选择,依法查处金铭山。对于金铭山贪腐案,夏静茹也是经历了心存怀疑、情感挣扎、坚决斗争等心理过程,如同哈姆雷特对生活由充满信心到迷茫到再次坚定那般复杂的心理斗争。诚然,这种心理斗争有助于成功塑造一般文学作品中的主人公,但并不适合用来塑造法治文学作品中的正派主角。 无论如何,一个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接受法律的惩罚总是一种痛苦的体验,多大多数人而言,亲手将犯罪的亲朋好友送进监狱,即便是行正义之事,也可能产生精神上的痛苦,这委实是人之常情。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也会产生内心的挣扎,如果放纵犯罪,就有违肩负的职责是使命;如果大义灭亲,不免让人觉得不近人情。其实,夏静茹对金铭山贪腐案保持中立,就可以避免这种情感纠结之苦了。 3、规则有滥用可能。“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是一种主观预判,当事人在事先是极难获知相关证据。在不少情况下,即使处理结果存在着偏袒性,受损当事人也是难以获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相关证据,但必定引起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合理质疑。司法工作人员固然肩负维护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但事实上不可能每个人都铁面无私、执法如山,也就难免出现个别人员明知与当事人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或者亲近关系,却徇私参与案件的办理,并将难以查证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作为免责的理由,有的司法腐败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形成。 因此,在法治社会的语境下,夏静茹回避金铭山贪腐案,她那秉公执法形象反而更高大了,也更值得作为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的模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