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1月15日讯 1网络上舆论四起,不过,13日晚,福建检察机关回应了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是否会担责,实际上还没有一个定论。 针对网络声音,海都记者采访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听听他们的说法。 【网议】 是否该担责成焦点 在这些大量参与讨论的网友中,对于“追小偷致其摔死”是否该担责,网友针锋相对。 微博大V“@段郎说事”,微博认证为九江市公安局民警段兴焱,微博粉丝108万。他就此事发表了头条文章《说说男子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过失死被起诉》。文章称,“这则报道比较简单,未知详情,如果报道属实,我认为当时情况下有人追抓小偷是本能反应,怎么可能会联想到拉扯小偷会有‘雨天摔倒致死’后果?照这样下去,还有谁敢见义勇为?同理,如果警察在抓捕小偷拉扯中,也不小心有小偷意外死亡,那警察是不是也要被追责?那还有谁愿意当警察?” 昨日,《新京报》还以《追小偷致死被起诉,司法勿违背常理》为题,发布了评论文章,评论指出,“虽然从情理上来说,追小偷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但见义勇为也有边界。如果小偷死亡与追赶和拉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当事人的确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现实中,很多人都为追小偷致死获罪鸣冤,无非认为小偷逃跑摔死罪有应得,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于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然而,理性地看,相对于失主被偷的钱物,被追失去的生命是不是代价太大?再假设,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基本保护,又会不会导致犯罪行为被侵害人以暴制暴,出现私刑泄愤的局面?倘若如此,恐怕会加剧社会犯罪的暴力程度,形成恶性循环,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专家说法】 关键看是否应当预见小偷逃跑中会摔死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平律师认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是看当事人追赶抓捕小偷时,是否应当预见到其抓捕行为会导致小偷摔死。 如果应当预见,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不能预见的,则属于意外事件而当事人无罪。而是否能预见,应根据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具体到本案,根据检察机关的介绍看,蓝某追赶小偷拉扯其衣袖的行为,是基于行使公民扭送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这种行为不具违法性,且不具有攻击性,风险较小,完全在抓捕扭送的合理范围内。作为正常人难以预见小偷为挣脱而摔倒头颅损失致死,小偷的摔伤应该是介入的偶然因素,因此蓝某不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苛责。 罗平律师在此提醒,今后市民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抓捕、扭送行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尽量防止以暴力方式对小偷造成人身伤害,并且注意不要将小偷人身陷入较大的风险中而步步紧逼,如车辆如流的公路上,地形复杂的山路或河流等,毕竟作为人的生命权应当优先于财产权考虑的。否则追捕小偷的人,可能超过合法抓捕的范围,构成犯罪。 公民有扭送小偷的权利 一定范围内受法律允许和鼓励 根据检察机关等已披露的有限信息,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吴情树认为: 1.正不能向不正让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公民在追小偷的过程中,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抓捕扭送,这种抓捕扭送是公民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这种扭送或者想要扭送的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都是法律所允许和鼓励的; 2.这也是公民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允许其行为造成一定的风险和后果,而小偷虽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后面被追的过程中,是由于路滑,在和业主身体接触和扭打中摔倒的,这是自己陷入危险,造成的结果是否要全部承担,还需要做具体判断; 3.业主的行为既然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那么,尽管该行为与小偷摔倒,导致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只要业主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也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业主; 4.业主在主观上是否已经尽到普通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已经尽到了,那么,就不应该对其进行谴责,即,业主主观上没有责任。综上,由于该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法益侵害,但这种法益侵害是法律所允许的,故不存在不法行为,且主观上也没有责任,故不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 吴情树认为,有关部门在审查本案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正不能向不正让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以弘扬社会正义和正气或者正能量为目标,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