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死亡被起诉”的新闻炸了,瞬间对法律合理性的质疑又来了:“以后遇到小偷还追不追?”“小伙子见义勇为反被起诉”,“抓小偷都要判刑,只能对法律呵呵了”,“法律这是鼓励偷吗?”……。 事情在舆论中逐渐演变成了抓小偷的好汉受了冤成了嫌疑人,于是纷纷出来声讨法律。抓小偷的好汉成了嫌疑人就不合理了吗?都说法治的土壤、法治的根基。可能作为土壤和根基,并不在于有多少人在关注这些事情,而是这些关注这类事情的人在用怎样的思路关注。 一、道德层面的见义勇为和法律层面的过失致人死亡 抛开评论里“见义勇为”这个词用的是否合适的问题不谈。从道德上说,你来偷我家的东西,我保护自家财产,奔出去抓小偷,理所当然。人情事理上都说得过去,不怂,好汉。 而“过失致人死亡”是个标准的法律概念。按照多数教科书上的说法是: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导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3.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有了道德评价就不能用法律评价,有法律评价就不能有道德评价吗?显然不是,这是常识。一个事件的评价并不一定非要是排他性的。一个人的行为从人情事理上都说得过去,也不是它能够逃开法律评价的理由。 那么法律怎么评价? 二、法律评价需要“走程序” 案情介绍说:小伙子追小偷,雨天路滑,拉扯中小偷倒地,头部受伤,导致死亡。公安侦查,认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再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移送审查起诉。 假如检察机关最终起诉,法院会对小伙子追小偷致小偷的死亡做出评价。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那检察院自己会有相应的文书对小伙子追小偷致小偷死亡的行为作出评价。 一套固定的法律程序,是法律评价的生命线。在案件仍然没有结论的时候,以道德上的“见义勇为”来反对法律上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评价,这很法盲。程序存在的意义就是让一个需要被法律来评价的行为,通过公开的严格的既定的法律程序获得相应的评价,而不是谁的善良愿望直接就做了主。 三、程序本身就是实体正义 当年学法律的时候,老师给我们区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当年上课时老师曾痛感中国社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遇到事情先凭着血气来个是非对错,这不是法律人应该做的事情。记得当时老师讲: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区分是在研究层面上,程序本身就是实体正义。如今,进步了吗?还是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 最近司法改革,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以审判为中心。从以文书卷宗为主的审判模式转向以庭审为主的审判模式,这是程序,关乎实体。证人出庭问题,公开审判问题,也是程序,同样关乎实体。它们关乎实体,却不是实体的附庸,它们有独立的价值,面向正义的价值。 陈瑞华教授有篇文章叫《通过程序实现法治》,法律需要这样一次次的按部就班,需要这样一次次的步步为营,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权威,确立了权威,也才有可能切实的发挥作用。才能摆脱道德式法律那种说不清道不明“就应该如此”的一坨批评。对法律程序“一步步走”的尊重,才是对法律的恪守。 四、谁给具体法治以时间 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办理都需要时间来严格的履行每一个程序。法律更多的是,或者说主要是通过对现有社会关系以现有条款的规定加以调整。而不是每一件案子都上升到国族存亡,上升到国际观瞻。具体案件中的具体关系以及具体关系所涉及的具体的人的每一次制度实现,才是这一切的基础。 讨论现行法存在的问题这种事情,当然是有意义的,否则也不会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吵了百多年那么久。只是,当下的那个事件等不了吵出来的那个最终结果再去解决。迟来的正义,有时候是非正义的。即便三五年争论下来,旁征博引你提的正义,就正义了。时移世易,第六年不正义了,算谁的呢? 制度需要不断的被践履。每一个制度践履的过程也需要时间来展开其正当程序。连正当程序尚未完成,就骂声连连。你跟我说法治的土壤在改善,你信不信我不知道,反正我是不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