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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歧视嫌疑人! _唐行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坚守良知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正义不歧视嫌疑人! 据新华社报道,2016年3月19日凌晨,蓝某在福建省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的家中睡觉,忽然感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便起身追赶在前方奔跑的陈某,蓝某追上后抓住陈 某衣袖,陈某挣脱中摔倒在水泥路面,导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 这起事

                     正义歧视嫌疑人


  据新华社报道,2016年3月19日凌晨,蓝某在福建省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的家中睡觉,忽然感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便起身追赶在前方奔跑的陈某,蓝某追上后抓住陈某衣袖,陈某挣脱中摔倒在水泥路面,导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


  这起事件,起于财产权,涉及人身权利,关乎生命权,但可能众说纷纭,甚至分歧较大。


  在现实中,一旦遇到小偷,无论是受害人,还是旁观者,都会义愤填膺,不仅产生抓住的念头,甚至还有殴打以解气的冲动。同时,围观者还会火上浇油,于是,一场围殴盗窃嫌疑人的闹剧常有发生。基于这种习惯性思维,一些公民便会认为:陈某的死亡纯属活该;蓝某做的很勇敢……总之,很少有人会理性同情陈某,更少有人客观评判此后果。


  陈某因与蓝某抓扯,导致其倒地受伤而死亡,对这样的后果,福建警方依法侦查,并以蓝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对此,有人会说,发现小偷后,当事人有权追击。对,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实施时,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并控制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但是,在行使这个权利时,必须注意“度”,以不侵害嫌疑人人身权为边界。否则,就可能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


  我国宪法和法律禁止任何公民或组织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除因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并核准,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生命权。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程序走完之前,任何人均不得对其人身权实施侵害行为。这是平等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原则,福建警方也正是出于保护嫌疑人人身权的考量,而启动对蓝某的调查程序。


  虽然福建警方在提请逮捕时,未被检察机关批准,但并不意味着警方的调查有问题,而是可能该案的现场,没有其他目击者,只有陈某与蓝某,而陈某已经难以举证抗辩,就只能以蓝某的说法和现场证据还原事实。但无论怎样,因为蓝某的追击,引发陈某倒在地上,造成其颅脑损伤致使。在蓝某不能举证证明陈某死亡后果系其故意或他人而为的情况下,应当从公平原则考量,那么,蓝某就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尽管警方的侦查有难度,但基本事实似乎已可确认,于是,警方的行为应当认可,至于蓝某到底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或不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都需司法程序来认定。


  作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陈某,虽然他已经不在人世,生前涉嫌偷盗,但不至于死。因此,作为公权力机关的福建警方,平等捍卫公民的人身权,标志着公平正义的光辉不歧视任何人。因此,看到这个新闻,笔者甚是欣慰。

责任编辑:坚守良知